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適用法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明知醉酒駕駛違法,醉酒駕駛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置法律于不顧,特別是事故發生后,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性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這種酒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應當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皬摹兑庖姟芬幎ǖ木穹治鰜砜?,如果行為人兩次或兩次以上發生碰撞,行為人極有可能對其行為造成的后果采取放任態度(第二次碰撞是為了在恐慌情境下避免后果除外),傾向于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如果行為人只是發生了一次碰撞,并造成了嚴重后果,行為人很可能會對后果提出異議或否認,因此傾向于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兑庖姟分猩⒉嫉睦罹叭?、孫偉銘醉酒駕駛事故是醉酒駕駛連續碰撞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杜軍只有一次碰撞。
現場勘驗檢查記錄證實,事故車輛制動痕跡從路邊向路面傾斜,連續制動痕跡長達26、3米,隨后事故車輛停止行駛,未再次啟動。四名被害人被車撞倒的位置分布在剎車痕跡起點周圍,停在停車位置,三名被害人倒地的位置都在剎車起點后方。
這充分說明,杜軍與被害人的汽車碰撞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并且在發現碰撞后立即踩剎車,只實施了一次碰撞行為,而不是發現碰撞后停車再次行駛。許多目擊者也證實了這一陰謀。因此,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杜軍。
目前“軟暴力”犯罪不斷發生,手段不斷更新,逐漸蔓延到互聯網上。但是,不能為了打擊犯罪而犧牲問責制。責任主義是指沒有無責任的刑罰,通常包括“歸責原則”和“量刑責任原則”。其中,“歸責原則”是指不承擔責任的行為不能成立為犯罪,這是對犯罪成立的限制; “量刑責任原則”是指刑罰的數額不能超過責任的程度,這是對刑罰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一般而言,“歸責原則”是一種旨在防止客觀責任和集體責任的刑法理論,主張主觀責任和個人責任。所謂主觀責任,是指客觀發生的侵犯法益或危險事實,對行為人的刑事處罰必須基于責難的主觀可能性。
所謂個人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能對自己所犯的罪行負責,而不能對集體責任和連帶責任?!傲啃特熑卧瓌t”是以預防重刑為目的,進而主張責任是刑罰的上限,僅在刑罰責任的范圍內,根據需要特別預防行為人的量刑。
需要說明的是,是否只有一次碰撞或兩次以上碰撞,只是行為人對有害后果意志的一個方面,不能作為區分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唯一標準。在單一碰撞行為的情況下,不能絕對排除以危險方式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確鑿證據證明,明知酒后駕駛可能導致交通事故,仍堅持駕駛,造成嚴重傷亡的,依法可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有酒后駕駛交通事故經驗的;
(二)在車輛多的繁忙地區,故意超速50% 以上、違反交通燈、駕駛方向錯誤等,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開車前被他人強烈勸阻的,仍堅持酒后駕駛等等。這些情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人對有害后果的自由放任。
綜上,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了解到,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杜軍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是正確的。雖然杜軍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了被害方一定的經濟損失,但其行為致三死一傷,后果特別嚴重,故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對杜軍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是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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