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的上述特征決定了將其界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的合理性和現實性,因為黑惡勢力的組織特征決定了其成員可以利用組織的權力和影響力,通過“軟暴力”對受害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懾。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想通過“軟暴力”達到目的,就必須借助黑惡勢力的影響力。普陀刑事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1、“借貸”犯罪的法律規定
為規范“套路貸”犯罪的法律適用,2017年以來,上海市、浙江省、重慶市相繼出臺了關于“套路貸”犯罪的地方性司法文件,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關于辦理本市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浙江指導意見》)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會議紀要》,對套路貸案件的性質、共同犯罪、涉案金額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2、關于“套路貸”犯罪的司法制度適用
通過對上述三個司法文件關于“借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分析,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詐騙罪,即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沒有使用暴力,侵占財產僅僅是編造出來的。二是從重罪處罰,即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脅迫、威脅、綁架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同時,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應當按照罪刑較重的情節確定。
此外,《浙江省指導意見》還規定了“軟暴力”,所謂“談判”、“協商”、“調解”、“軟暴力”等騷擾、糾纏、鬧事、聚眾等使受害者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脅迫的手段,都被視為暴力手段。換句話說,一旦犯罪者對受害者進行心理或生理上的強迫,無論是否實施暴力行為,都應當從重處罰,透露出對“例行貸款”案件的打擊態度。
第三,對“套路貸”中“軟暴力”的司法治理
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軟暴力”手段的“收債”認定存在分歧。在敲詐勒索案件中,被告人指使他人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追討債務,如果談判失敗或被害人親屬不為其還債,被告人采取“軟暴力”,如投擲糞便、噴漆、粘貼通知、堵塞鑰匙孔、口頭威脅等方式追討債務,并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施加壓力,威脅、脅迫還債,以達到占有被害人合法財產的目的。
最終,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在另一起詐騙案中,被告以口頭威脅、手機炸彈、發送侮辱性短信和圖片等手段長期騷擾和恐嚇學生,部分受害者患有抑郁癥,有的甚至在微博上留下自殺遺書企圖自殺,破壞了受害者正常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嚴重影響了大學生的身心發展。法院最終裁定他犯有欺詐罪。
如果把所有的“軟暴力”行為都視為暴力行為,那么一旦行為人實施了“軟暴力”行為,就可能構成搶劫、敲詐勒索、綁架等暴力型財產犯罪。本文認為,諸如“談判”、“協調”、“妨害”等“軟暴力”手段都被視為暴力行為,沒有進行細致的區分,影響了責任追究,沒有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本文研究認為,在“套路貸”犯罪中,應當將“軟暴力”以是否可以造成被害人進行心理產生恐懼為標準,劃分為以下兩種不同形式:滋擾性質的和脅迫性質的。滋擾性質的,即僅僅是通過干擾了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正常工作生活社會秩序,但不需要具有重要心理強制力。
例如企業頻繁的打電話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雖然影響了被害人的生活經濟秩序,但是我們沒有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上造成環境脅迫。對于此種教學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論處,與此同時,帶有滋擾性質的手段管理應當學習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予以充分考慮。
具有脅迫性質的,即在對受害者生命造成損害的同時,還具有心理脅迫力量,心理脅迫的受害者是看不見的。例如,每天晚上都有許多壯漢跟蹤受害者,打破受害者的心理穩定,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懼或脅迫,危及公眾的安全感,對于這種“軟暴力”,在具體的案件中,應該按照加重處罰的罪名進行處罰,因為這種手段在定罪時已經被評定為犯罪行為,因此,為了避免在量刑過程中重復評估,不能再考慮。
相應地,普陀刑事律師認為,上述兩起案件中行為人采取的“軟暴力”并沒有利用惡勢力的影響力,也沒有對受害人形成心理脅迫。屬于妨害性質的“軟暴力”,應認定為欺詐。同時,行為人采取的各種過激手段都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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