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假借中國民間網絡借貸公司之名,虛構一個事實、隱瞞事情真相,與被害人進行簽訂“虛假、陰陽借款企業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服務合同,之后可以通過“制造技術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存在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政府債務”,進而向被害人沒有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此外,行為管理人在向被害人索“債”過程中,往往需要采用這種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提高訴訟等手段。普陀刑事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一、"套路貸 "的含義及其行為階段
從司法實踐來看,“例行貸款”的實施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不同的階段:
1、誘騙他人簽訂借款合同
“常規貸款”主要起源于民間借貸,行為人通過諸如“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等名稱,為規避法律,通過罰款、中介費、存款等手段誘使受害者簽訂虛假的高額貸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進而增加虛假的“坐穩”數額,誘使受害者創造“銀行流量與貸款合同一致”的證據鏈。但事實上,受害人沒有或只是部分收到轉入銀行賬戶的錢。
2、惡意壘高借款合同金額
在簽訂長期借款企業合同后,行為人可以通過分析各種教學方式進行拒收還款,故意行為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在借款合同到期被害人無力償還銀行借款時,往往需要采取誘騙、逼迫、威脅、拘禁等非法技術手段,使被害人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平賬。不斷將債務放大,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最終目標變成一個巨額欠款。
二、以欺騙、威脅、暴力等手段收債
受害人在巨額債務后,行為人采取各種手段,自己或通過雇用他人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可以用來對借款人及其近親屬施加壓力,或者用虛假材料提起民事訴訟,在法庭上提出所謂的“法律要求”,通過成功的判決達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三、“借貸”中“軟暴力”的法律解釋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依法懲治軟暴力犯罪”。這是司法解釋首次對“軟暴力”做出明確定義。需要說明的是,這份指導意見重點針對黑惡勢力犯罪,即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黑惡勢力犯罪。因此,該司法解釋中關于“軟暴力”的規定只能用于認定黑惡勢力犯罪。
根據《指導教師意見》第9條的規定,“軟暴力”是指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行為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發展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之間產生一種恐懼、恐慌進而可以形成一個心理進行強制企業或者足以直接影響、限制學生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信息安全管理或者社會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結合《指導意見》的其他規定,“軟暴力”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特點: 一是必須有組織地進行,即黑社會成員實際上是利用黑社會組織的影響力,通過“軟暴力”對受害者進行心理脅迫。因此,“軟暴力”的強制因素既來自“軟暴力”本身的手段,也來自黑社會自身的力量,騷擾、糾纏、吵鬧等手段必然是擾亂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迫程度。
必須以暴力手段存在,因為如果暴力行為或暴力行為的性質或暴力威脅喪失,那么“談判”、“調解”等手段就很難對受害者的心理產生脅迫和恐嚇作用,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通過“軟暴力”達不到目的時,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就會立即實施暴力行為或威脅實施暴力。
普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軟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談判”和“調解”,以及騷擾、糾纏、喧囂、宣傳等手段。這兩種手段都不能達到損害他人權利、生命權利或財產權利的程度,但長期的滋擾、糾纏等,勢必對他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健康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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