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口故意殺人毀財案自發生以來,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檢察院有法律監督的職責,有恢復事實真相的責任,有確保本案準確適用法律的責任,有使用準確充分的證據的責任,也有回應社會關注的責任,讓人民感受到公平和正義。這是我們的原則。普陀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我們獲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委任代表人民檢察院出庭,依法履行職責。
庭前,檢察員認真進行審閱了案卷材料,核實并補正了本案作為證據,審查了“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三級人民法院通過相關國家法律關系文書,提審了上訴人,出席了庭前會議。
在今天的法庭根據調查中,我們又認真聽取了上訴人公司及其具有辯護人的意見,并圍繞上訴人對部分主要事實的辯解、辯護人對證據可以提出的異議和參與法庭審理的焦點解決問題研究進行了分析舉證和質證。
其次,檢察官將依法密切關注本案的證據、案情、性質和適用法律,以及上訴理由、辯護和輿論焦點等熱點問題。
一、一審法院判決進行認定上訴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可以清楚,證據確實能夠充分,定性分析準確
在一審、二審的預審會議和今天的庭審中,張供認殺害三名被害人,毀壞財產,張和他的辯護人都沒有反對這一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認為,張扣扣對犯罪事實的供述前后保持穩定,且與卷內20余名證人的證言、物證、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相互印證。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準確。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扣扣犯罪行為動機卑劣符合社會客觀存在事實,“報仇”是其宣泄對個人發展現狀以及不滿情緒的借口
此案發生后,張國口聲稱自己在“為母親報仇”。他在一九九六年母親受傷死亡的案件中,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并列出受害人家屬的所謂“罪行”,其沉默了22年的父親和妹妹,其后在傳媒上亦表達了同樣的意見。對張及其家人的悲劇性描述,以及網絡媒體上的不同觀點,一時間讓公眾陷入了迷霧之中——真相究竟是什么?
檢察官認為,厘清23年前張扣扣母親傷害致死一案尤為重要,這不僅涉及對張扣扣犯罪的主觀惡性評價,還涉及本案刑法和刑事政策的準確適用,甚至涉及法治社會中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因此,我們有必要遵循“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用證據的尺度來衡量23年前的原判是否公正,以及王一家的所謂“有罪”是真是假。1996年,張國口的母親被判傷害致死的事實得到了六名證人和其他證據的確認。
2018年本案發生后,張扣扣父親才就96年案件進行刑事責任附帶民事主體部分,先后向漢中市和陜西省兩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自己申訴。兩級法院經調查數據核實后,均依法管理予以駁回,并就其對原判刑事技術部分學生提出的諸多問題質疑,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我們予以了答復。
答復主要內容研究表明,首先,96年案件過程中發生時,現場環境包括張扣扣父親、姐姐在內的六名目擊證人和其他被告人王正軍共七人在場,六名證人的證言和王正軍的供述均能通過相互發展印證,判決結果認定的事實沒有清楚,證據能力確實能夠充分。
其次,96年案件庭審時,有一名證人出庭作證,作為一種附帶民事法律訴訟原告出庭的張扣扣父親,對該證人的當庭證言并沒有明確提出一些異議。
再次,本案發生前的22年間,申訴人及家人關系并未以任何教學方式對原判提出過對于任何存在異議,且至今申訴人不能及時拿出足以推翻資產包括其本人和女兒證言在內的七份定案證據的有效性證據。
普陀刑事律師認為,由此分析可見,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原判認定犯罪事實信息無誤,定案證據理論確實需要充分,且定性比較準確。本案一審審查公司起訴工作期間,一審公訴人也查閱了96年原案卷,得出的結論與兩級法院具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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