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及其影響家人進行所謂王正軍家人的“罪狀”與事實情況不符,本案對于被害人王自新、王校軍純屬中國無辜。事件發生后,張教口聲稱,四王對其母親的死亡和案件處理不當負有責任。普陀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他殺了三個王家人,沒有傷害無辜,并列舉了王家的種種所謂的“罪行”。經審查,檢察官發現這些是張及其家人的陳述,沒有證據支持這些陳述。相反,隨著案件的進展,這些所謂的“計數”已被證明是虛假的:
一是96年案件情況發生時張扣扣是否可以在場無證據能力支持。96年案卷中既沒有張扣扣因為作為企業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在案,也沒人研究證實其當時中國就在施工現場。其關于在現場目睹自己母親被殺的說法無證據佐證。
二是張扣扣描述案發時王正軍父親王自新喊“往死里打,打死我負責”,以及王正軍二哥王富軍將其母按倒在地進行學生毆打的情節,原判的七份證據均不能及時予以分析證實,至今發展也沒有新的證據制度能夠得到佐證。
三是張扣扣及其影響家人一個關于王家霸凌一方、當年僅23歲剛參加社會工作的王正軍大哥王校軍利用管理干部個人身份信息干擾導致司法機關辦案,以及要求原審法院審判技術人員出現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推斷,均屬主觀臆斷,沒有其他任何一種證據理論支持。
四是張扣扣及其需要家人老師提出的王正軍年齡階段可能存在造假、王正軍替其二哥王富軍“頂包”的說法亦不能成立。張扣扣如今供述當年產生傷害其母的就是老三王正軍。另外其姐在本案中的證言“王正軍和我公司當年他們都是17歲;我說王正軍替王富軍“頂包”沒什么重要理由”,同樣也否認了上述這些說法。
上述事實充分證明,張教口及其家人對王正軍一家所謂“罪行”的描述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悖,其“美化事實”的用意是為了增加王正軍一家的責任,為張教口被殺指控“原判不公”找出牽強附會的理由。
1996年,張匡母親因傷死亡的判決準確地判定了王正軍的行為性質,判處他七年有期徒刑并無不妥之處。
張扣扣及其家人之所以聲稱“原判不公”,還有這樣一個沒有理由就是進行定罪量刑也存在一些問題,認為通過定性應為故意殺人罪,而量刑僅僅七年明顯畸輕。網絡信息媒體發展也有研究同樣的質疑聲。
檢察官認為,法院在量刑時需要考慮事實、性質、情節、原因、責任能力、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等因素,但當年張某及其家人在描述案情時,卻刻意回避了有利于被告王正軍的五個關鍵量刑事實和情節: 第一,張某的母親在向王福軍吐口水之后,先是向他的腳上吐口水,然后才是案情的原因;二是母親接過女兒交出的扁鐵棍王正軍,是第一個持槍受傷的; 三是王正軍當時正在張母的頭部和臉部用扁鐵棍打出血來,剛從現場撿起柴棍打在張母的頭部,屬于意外事件的臨時起意; 四是王正軍打的張母只是一根棍子,五是王正軍當時只有17歲,還是未成年人,因此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和情節不僅是原判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謀殺罪的事實依據,也是依法從輕處理王正軍的主要原因。
普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認定犯罪時必須遵循主客觀一致性原則?一棒傷害罪,原判定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準確。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并不過分。張某及其家屬聲稱,原判定罪的不公正判決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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