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第630號案例:(范澤忠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著重體現“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政策精神?!跋酀钡母疽罁亲镓熜滔噙m應原則。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無論寬還是嚴,對被告人最終所處的刑罰,都應當是與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都是在準確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在充分考量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準確認定犯罪人罪責大小的前提下,確定是否從寬、從嚴以及從寬和從嚴的幅度,確保罰當其罪,最大限度發揮刑罰功能,最大限度實現刑罰目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破壞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從嚴處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罰在總體上要體現“嚴”的一面。但是,“總體從嚴”絕不是對涉案的每個被告人都一概判處重刑。
“相濟”的核心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對嚴重刑事犯罪原則上要依法從嚴打擊,但在具體處罰上,不僅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社會形勢、治安狀況等因素,有區別地把握“嚴”的尺度,而且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自首、立功、真誠悔罪、積極賠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應依法、依政策從寬處理、濟之以寬。
對于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等主觀惡性深、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應體現出“嚴”的一面,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但對于一般參加者,特別是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就應側重于體現“寬”的一面,依法從寬處理,寬以濟嚴。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切實把握好“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對于有效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2009紀要》指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本紀要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組織者、領導者對于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相關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624號案例:(區瑞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界分組織犯罪和成員個人犯罪:
1、是否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組織、領導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應認定為組織犯罪。
2、是否基于組織意志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應體現組織意志,受組織意志的制約。也就是說,組織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得到了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抑或是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犯罪活動。
3、是否為了組織利益實施。實施犯罪活動的目的是為犯罪組織謀取利益,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其他個人目的。對于組織成員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組織者、領導者知情。如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反之,如果是組織成員僅僅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并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了解到,《2015紀要》明確,對于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過程中已經退出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在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后逐步發展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其實際擔任組織者、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