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具體來說,《2018意見》規定,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上海刑事大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226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間題的解釋》第2條至第4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2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3次以上。2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274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38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018意見》規定,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如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發放高利貸以及為強索債務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依法符合數罪并罰條件的,應當并罰。
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對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法隊”等各種形式有組織地進行上述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上海刑事大律師來講講如何辨別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