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量刑結合的實踐導致罪刑失衡。例如,A在不同地點犯下了三次強奸罪,每次強奸一名婦女。在對A判處第一刑之前,發現他強奸婦女三次,《刑法》第236(3)條適用于A,最低刑期為10年,最高死刑。B還在不同地點犯下了三次強奸罪,每次強奸一名婦女。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的情況。
然而,在判決之前發現B只強奸了該婦女一次,法院根據《刑法》第236條第1款的法定判決,判處不少于3年但不超過10年的徒刑。服了三年刑后,B發現他還強奸了那女人兩次。如果按照同一種類的不作為犯罪和處罰法院對兩個不作為犯罪案件如果不處罰處罰只能判處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如果合并處罰可以判處3年以上20年。
因此,對已定罪的犯罪和新發現的犯罪的數罪并罰的結果是,B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這種待遇顯然是不公平和不協調的。[26]刑法特別規定,以多次搶劫、數額巨大或數額巨大(盜竊、欺詐、走私等)為條件,作為推進法定刑和其他不應當合并處罰的情形。
它們都有完全相同的問題。為實現罪刑相適應,在不同時處罰的情況下,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在上述再定罪量刑的情況下,《刑法》第236條第3款規定,對于決定執行的處罰,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入重新決定的刑期。
分析被告人康文清,男,1988年8月⒛日出生,農民。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販賣中國毒品罪被逮捕。福建省龍海市發展人民對于檢察院以被告人康文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龍海市保障人民通過法院可以提起行政公訴。
康文清對指控其犯販賣毒晶罪的罪名無異議,但對一些販毒的價格問題提出進行辯解什么意見,并辯稱其具有特殊自首制度行為和立功具體表現,提請國際法庭對其從輕或者處罰。龍海市人民需要法院經公開關于審理企業查明:2012年年初至6月間,被告人康文清在龍海市紫泥鎮溪琨村內港白53號其家二樓一個房間內,三次將原本主要用于提高自己成為吸食的毒品使用氯胺酮販賣給他們吸毒以及人員周琮淇,共得款人民幣300元。
2012年6月中旬,康文清在其父陪同下,到龍海市公安局作為禁毒工作大隊積極主動要求交代吸食新型毒品氯胺酮的違法犯罪行為,并自愿到漳州市文化強制措施隔離戒毒所戒毒。同日,康文清向龍海市公安局禁毒管理大隊監督舉報“智輝”、康聰鑫、“永國”、“細尾”有吸食傳統毒品的違法經營行為,稱其曾經到“智輝”家吸食一種毒品,并帶領龍海市公安局禁毒部門大隊會計人員到“智輝”家附近踩點。
同月笏日,康文清與漳州市強制執行隔離戒毒所簽訂合同自愿選擇隔離導致戒毒相關協議,并人所戒毒。同日,龍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刑警到“智輝”家中抓獲吸毒造成人員陳智輝、周琮淇、吳藝彬。其中,吸毒檢測人員周琮淇到案后供述其曾經向康文清購買其他毒品。
次日,龍海市公安局系統根據周琮淇提供的線索,前往漳州市強制技術隔離戒毒所提審康文清,龍海市公安局以康文清涉嫌犯信息販賣國家毒品罪立案案件偵查。
龍海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康文清三次銷售氯胺酮,違反禁毒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販毒罪。2012年6月中旬,康文清前往隴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不對其販賣毒品罪負責,也不主動自首,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特征。如果康文清向隴海市公安局禁毒處舉報他人違法行為,調查機關根據其舉報線索,查明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立功??档恼埱蟊获g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1款、第4款、第7款、第52條和第53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和第三條第四項,龍海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康文清犯有販毒罪。他被判處三年徒刑,罰款三千元,同時收回康的500元非法收入。
一審后,康文清以舉報他人違法行為為立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開審理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不能以與一審法院相同的理由確立上訴人的上訴意見。
隨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款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濫用毒品并自愿轉為吸毒者,但不自愿承認販毒事實的,是否構成自首?對自愿受有關機關和個人控制的行為人提供舉報、揭露他人違法行為線索的有功服務。公安機關是否根據線索認定行為人犯罪?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因吸毒投案且自愿隔離戒毒,但未主動如實供述自己販賣毒品行為的,不能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包括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兩個構成要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未受到詢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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