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規定了七種自動投案情形,這七種情形均不同程度地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如實供述是指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該是真實且完整的,內容上必須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觀認識的客觀實際,且應當包括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須體現其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的情況。
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之間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缺乏任一要素都不能構成自首。從實踐情況看,自首中的如實供述應當齊各四個要素:一是犯罪分子主動交代,如果是被動交代則僅構成坦白;二是犯罪分子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也就是足以證明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事實,如果交代的是違反道德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則不屬于如實供述。
三是犯罪分子交代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自己所實施的且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則可能屬于檢舉揭發;四是所交代的犯罪事實必須客觀真實,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認知結果,但并不要求所有的細節均準確一致。
值得強調的是,根據相關批復的規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屬于不如實供述罪行。本案中,康文清歸案后僅交代其吸毒的一般違法事實,而未交代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其販賣毒品的事實是公安機關經過他人檢舉、揭發而掌握的。
可見,康文清對其販賣毒品的事實進行了隱瞞,屬于故意不如實交代罪行,有保全自己、逃避懲罰的意圖,沒有將自己主動交付法律制裁的自愿性。因此,康文清到公安機關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并揭發他人違法事實,進而導致109公安機關查獲到其販賣毒品事實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如寒供述,不能構成自首。
案發前,行為人自愿置于有關機關和個人控制之下,并提供線索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已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構成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
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是否構成立功,既要看時間點上是否符合“到案后”,也要看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否起到實際作用。關于立功的時間點問題《解釋》第五條將立功的時間明確為“到案后”。
但是,何為“到案后”的時間點,理論界有“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觀點?!蔼M義說”認為,立功開始的時間點應當為到案時點,即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辦案之目的而接觸、約束犯罪嫌疑人的時點。
“廣義說”則認為,立功開始的時間點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黨群組織、所在工作單位等因主動或者被動發現違法犯罪線索而主動或者被動接觸、約束犯罪嫌疑人,使之處于司法、行政機關的控制之下的時點,即包括犯罪嫌疑人進入或者可能即將進入刑事訴訟的時點。
如按狹義說,本案被告人康文清在2012年6月揭發他人的吸毒人員行為,而公安機關于6月才以康文清涉嫌販賣毒品罪立案偵查,康文清不屬于“到案后”揭發他人違法企業行為,在時間點上不符合立功的條件。然而,立功制度的本質是“將功折罪”,目的就是在于可以鼓勵學生犯罪知識分子以立功行為方式爭取能夠減輕刑罰。
對于一個被告人的到案時點不應作過于嚴格的限制,且犯罪活動分子結構是否到案與司法工作機關之間是否立案不能只是簡單等同。在立案前,犯罪研究分子公司可能因其他原因發展已經基本處于社會司法監督機關的控制下,立案偵查前犯罪分子有可能,也有重要條件立功。
因此,我們國家認為,廣義的“到案說”更符合經濟現實的客觀實際情況,有助于教師鼓勵他們犯罪分子在被任何設計單位發覺違法并約束其人身時及時作出立功表現,更符合市場設立立功制度的初衷?!蹲罡邔崿F人民需要法院提出關于數據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環境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因特定的違法經營行為被采取提高勞動教育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保護措施項目期間,主動向執行審計機關交代尚未被充分掌握的犯罪心理行為方面應當學習視為一種自動投案。這說明相*司法解釋將“因被采取一些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法律強制措施”情形亦等同為“處手行政司法機關的控制系統之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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