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一次非法侵入住宅,另一次強制狠褻婦女。則行為明顯構成異種數罪,只能并罰。倘若對乙肯定實行并罰,對甲卻僅以一罪論處,就必然導致對甲與乙的處罰不均衡,有悖刑法的公平正義。只有對甲也實行并罰,才能避免這樣的缺陷。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的情況。
但是,當同一數量的牽連犯屬于不應同時處罰的案件時,就需要權衡處理這些案件的方式,以更有利于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如甲方首次偽造國家機關文件騙取他人財產2萬元,第二次偽造公司印章騙取他人財產2萬元。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詐騙罪金額為4萬元)適用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這兩個詐騙罪的執行處罰為“六年有期徒刑”。顯然,對A的行為進行處罰是合理的。再舉個例子,B三次進門偷東西,每次偷東西的數量越大,累計的數量就越大。在這方面,懲罰不應同時施加。
原則上,吸收罪犯所犯的同類罪行應當一并處罰,但有時不應當或沒有必要這樣做。根據刑法的一般理論,吸收犯被視為重罪。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同樣的同化者仍然被視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例如,第一次盜竊面值為4000元并持有,第二次盜竊面值為5000元并持有。
顯然,甲的兩種行為都違反了盜竊罪和占有假幣罪,兩者之間存在著吸收關系,因此每一種行為只能被認定為犯罪。如果只把前一行為定為持有假幣罪(從重罪) ,那么只把后一行為定為盜竊罪(從輕罪) ,或者相反,從而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罪名,應當同時予以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前兩種行為均被視為占有假幣重罪,應予以更多的聯合處罰。否則,這顯然是不協調和不公平的。
但是,當吸收犯的同種數罪,屬于我們不必并罰的情形時,則需要進行權衡企業按照使用哪一種教學方式可以處理更利于學生實現我國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例如,甲兩次盜竊非軍用槍支(每次盜竊一支)后非法資金持有槍支。
顯然,每次學習行為都同時觸犯了盜竊槍支罪與非法持有槍支罪,但由于他們每次工作行為發展都是為了吸收犯,故對每次社會行為能力只能認定為一罪。倘若僅將前一次經濟行為認定為盜竊槍支罪(從一重罪),僅將后一次消費行為認定為具有非法持有槍支罪(從一輕罪),或者完全相反,進而影響形成異種數罪,對甲就應當積極實行并罰。
根據2009年11月16日修正后的最高領導人民選擇法院《關于進一步審理非法生產制造、買賣、運輸管理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犯罪案件情況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盜竊軍用槍支的,屬于《刑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更加嚴重”,且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減少死刑”。
在這種不同情況下,將乙的兩次盜竊并持有槍支的行為,認定為存在一個重要情節比較嚴重的盜竊槍支罪,不實行并罰,更有一些利于技術實現罪刑相適應這一原則。
刑法分則以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作為法定刑升級的條件,規定了相應的加重法定刑,所以原則上同種數罪不需要數罪并罰。比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多次走私廢物的人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罪刑相匹配,無需數罪并罰。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干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耙蝗硕啻螌嵤┢茐挠嬎銠C信息系統罪的,數罪并罰后果嚴重的,可以評價為后果特別嚴重。適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罪刑相適應,不需要數罪并罰。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既然已經如此,在將前后出現兩次合作行為均從一重罪論處認定為盜竊槍支罪時,更應實行并罰。再如,乙第一次盜竊非軍用槍支一支并持有,第二次盜竊軍用槍支一支并持有。兩次思想行為都同時對于觸犯盜竊槍支罪與非法持有槍支罪,但每次購買行為方面都是不斷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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