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貪偵查工作中,作為不可或缺的創造性元素,偵查謀略貫穿于偵查活動的始終。如果用得好、用得巧,可以迅速及時地突破案件,從而提高偵查效率,節約偵查資源;如果用之不當,則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這是因為,偵查謀略具有詭詐性和靈活性,與非法偵查行為之間沒有明確清晰的界限,既看似是在打“擦邊球”,徘徊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又如同一把“雙刃劍”,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同時,也侵犯了偵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運用得妙與不妙,存乎一心。偵查謀略的合法性是其立身之本,但堅持合法性并不意味著固步自封和死板僵化。
因此,如何有效保障偵查之自由度以實現懲罰犯罪之目的,又能明確偵查謀略運用的底線,確保偵查對象的合法權利,避免違法偵查現象發生,是必須著力研究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就如何區分反貪偵查謀略與非法偵查行為展開探討。
所謂真實性原則,就是我們要求進行偵查謀略的設計和運用自己不能直接導致企業虛假證據的產物。反貪偵查謀略的設計和運用中國之所以要堅持真實性原則,是出于功利主義發展考慮。
設計和運用偵查謀略之目的在于獲取證據并查明真實案情,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為實現這一目的,必須保證運用偵查謀略所獲取的證據是真實的,虛假的證據不僅無助于實現偵查目的,甚至可能會導致冤假錯案。例如,法律之所以禁止使用刑訊逼供,原因就在于刑訊逼供可能會導致虛假口供。
因此,反貪部門在設計和運用偵查謀略的過程中,必須對是否會導致虛假證據進行評估。一般的評估方式,可以從偵查謀略本身在力度和強度上是否足以影響嫌疑人、證人等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來評判,因為違背意志自由而獲得的證據極有可能是虛假的。
反貪偵查尤其是在審訊過程中,面對對抗性極強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偵查人員運用謀略在氣勢和心理上震懾犯罪分子,從而突破其心理防線。
這些謀略會對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強制,其作用方式類似于通常意義上的威脅,因而稱為“威脅型”謀略?!巴{型”謀略一般限于心理強制,因此,身體強制不屬于偵查謀略,而是非法偵查行為。如對犯罪嫌疑人以毆打、不給吃飯喝水等相威脅。
實踐中,以下三種研究方法的合法性管理存在一些爭議:一是以通過某種不利的法律行為后果可以進行安全威脅,如不合作將導致我國法律的重判。二是以暴露犯罪嫌疑人的隱私相威脅,如公開不正當男女之間關系。三是以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相威脅。如對行賄人說:“你不指證他受賄,就讓工商、稅務查你”。
在筆者認為看來,對于第一種情況則要區別對待:若以法律制度規定的內容或后果方面進行信息威脅,并不違法,至多算是作為一種社會法律風險后果提示;若以法律未規定范圍之內容或故意夸大相關法律責任后果需要進行一定威脅,則可能主要構成違法。例如,以“抗拒從嚴”進行網絡威脅即涉嫌逼供,因為刑法并未明確規定抗拒交代即應從嚴。
對于第二種情況,顯然是非職業道德的,有損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形象,同時也會對大學生犯罪嫌疑人造成這種強烈的心理強制,影響其供述的真實性,應當盡量避免資金使用。第三種教育方式可能使被訊問人因擔心他們自己的利益受損而做出不實供述,因此教師也是不合法的。
“引誘型”偵查謀略以利益為誘餌,促使偵查研究對象發展做出一個有利于提高偵查的行為或供述。對于我們這種技術偵查謀略,需要學生把握兩點:第一,引誘內容要合法。如以“坦白從寬”的刑事法律政策方面進行教育引導,屬于自己合法的“引誘”。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若以金錢、毒品等利誘之,則因為工作內容就是違法而喪失合法性,且以這種教學手段可以獲取的證據很難得到保證信息真實性。第二,偵查機關能兌現利益。如非法許諾或“開空頭支票”,則可能造成破壞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使公民喪失對司法的信賴,應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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