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定案證據是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認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原審庭審階段已經質證、且在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證據的問題,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松江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重審是對已經審判結束的刑事案件再次審理的程序,但是重審不能改變原判決的定性、量刑,不能對被害人或者原告進行再次追訴。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有權利對原判決認為錯誤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護和駁斥,而原審庭審階段已經質證、且在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是否能夠成為被告人的證據來辯護和駁斥原判決?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對于重審階段沒有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應當根據證據質量和可能性原則予以考慮。即證據質量高、可能性大的證據可以被認定為定案證據,證據質量低、可能性小的證據不能成為定案證據。因此,重審階段沒有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只有在證據質量高、可能性大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定案證據。
最后,針對上海地區的實際情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的解釋》中對定案證據的認定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對于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應當根據是否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產生重大影響、證據質量和可能性原則等多種因素進行評估。只有在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有重大影響,且證據質量高、可能性大的情況下,方可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在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是否能夠作為定案證據使用,需要根據證據質量和可能性原則、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如果證據質量高、可能性大且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有重大影響,則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在實際應用中,根據證據的質量和可能性原則來評估證據的價值是非常重要的。對于證據質量高、可能性大的證據,往往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予以證實,包括對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進行詢問或審訊、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等方式,從而保障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和對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針對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的認定,在實際應用中也需要注意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相關規定,例如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原則等,以保障訴訟公正、合法。
最后,作為一名專業律師,需要在實踐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向當事人提出專業建議,以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上海地區,關于定案證據的認定,還有一些具體的法律案例。例如,2018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的《關于適用證據規則認定犯罪事實的若干規定(試行)》中,對于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認定的相關規定,做了更為具體的解釋,對于當事人進行案件辯護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總而言之,定案證據在刑事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證據的問題,需要根據證據質量和可能性原則等多種因素進行評估。在實踐中,律師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一起上海地區的刑事案件為例,進一步說明定案證據的認定和使用。
該案件中,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重審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重新舉證、質證任何證據。但是,原審法院認定的部分證據在重審階段仍具有證明事實的價值,例如被害人死亡時的現場照片、鑒定報告等。
對于這些證據,在重審階段是否能夠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原審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不同的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因為這些證據在原審中已經經過了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辯論,并經過法院審查認定。此外,這些證據在重審階段并未被被告人和其辯護人提出任何異議,且仍具有證明事實的價值,應當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因為重審階段是對原審判決進行全面審查的程序,當事人有權重新舉證、質證,并進行辯論。如果認為原審證據存在瑕疵或存在爭議,當事人應當在重審階段重新舉證、質證,而不是僅僅依據原審法院的認定。
綜上所述,松江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對于重審階段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是否能夠作為定案證據使用,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實踐中,律師需要對證據的質量和可能性進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向當事人提出專業建議,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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