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松江刑事大律師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并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2.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刑事處罰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人員在行使權力中,自己沒有獲得利益,僅僅是沒有履行好工作職責,卻以玩忽職守罪被提起公訴,這僅僅是“倒霉”嗎?
倆稅官因玩忽職守被起訴
2005年,白山市通力鋼砂廠投資者為逃避納稅,在向白山市經濟開發區國稅局申報納稅時,漏報了該廠的實際情況,謊稱該企業在遼寧有分廠,要求此二廠都在白山申報。稅務人員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沒有認真復核通力鋼砂廠在遼寧是否有分廠的事實,同意了企業的申報。2005年至2007年期間,通力鋼砂廠在沒有任何生產經營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117萬余元的稅款損失。2010年8月,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對白山市八道江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一科科長孫某、經濟開發區國稅局計劃征收科科員孫某某提起公訴。
案發后,不少公務人員反映,現在的工作可真難做,工作做多了,可能觸碰到濫用職權罪;做少了吧,又可能觸碰到玩忽職守罪,到底應該怎樣做呢?
應當履行的職責沒履行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指揮中心副主任宋瑞崢介紹說,玩忽職守罪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實施這個犯罪應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履行而沒去履行職責,或者沒有認真去履行職責,致使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是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四是主觀上有過失行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造成了這種危害的發生。
松江刑事大律師 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收取好處并不是確定玩忽職守罪必備的要件。就此案件來講,兩個稅務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職責,而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這就屬于玩忽職守罪。這與工作失誤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漏洞,雖然認真履行了職責,但和預期的結果不一樣。
工作失誤是因為能力不夠,或者對政策的理解有問題。而玩忽職守是不認真負責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