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學校長貪污公款
陳某曾在2007年時擔任上海某中學校長,以幫助親戚朋友周轉資金,將目光投向學校公款。因急需一百萬元資金,陳某請求出納林某將公款交給自己使用,并讓林某通過公款向他借錢,共計100萬元,其中公款46.8萬元。由于兩人之間的上下級關系,林出納并沒有拒絕,就把個人資金和公款組成的一百萬元,轉移到老陳的私人賬戶。
二個月后,到了統一賬目的時候,老陳卻無力償還這筆公款。數月后,事情漸漸敗露,司法部門開始調查此案,無法承受心理壓力的老陳收拾行囊,拋棄家人,選擇出逃。2017年10月,陳某被抓獲。日前,上海市檢察院以貪污罪起訴老陳貪污一案。
貪污罪
貪污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用于個人,用于違法活動,或以其他方式牟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3個月內沒有歸還。侵占罪對公有財產權受到侵害,但在一定程度上對國家財政管理體制造成了侵害。這類犯罪的對象是公款,即公款,國有資金、專用資金、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對本罪的判定,應注意并非一切挪用公款的行為均構成犯罪,侵占罪的客觀行為具體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給個人從事營利活動,且數額較大的;
(3)貪污數額較大的;三個月以上未還的行為。而且,犯罪人需要利用其職務便利實施行為。
這起案件中,陳某為了幫助朋友周轉資金,利用自己擔任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46.8元,且超過3個月未還,陳某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3個月,構成挪用公款罪。
關聯法規:
刑法修正案
第314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屬于“挪用公款罪”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構成挪用公款罪,最多五年監禁或監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數額巨大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將用于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上海刑事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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