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受賄案20萬,利用他的雇主影響收受錢財。
湖南衡陽市市委書記李億龍家的保姆胡興紅,通過找李億龍打招呼,批條子,幫人調動工作,找工作,最近被長沙市法院以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職務之便,騙得了一個月的工資。
四月八日,李億龍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組織調查。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對胡興紅立案偵查。
2013年6月,雨花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自2013年6月起,在衡陽市原市委書記李億龍家擔任保姆,主管李億龍一家的日常生活,是屬于那些與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他利用李億龍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請李億龍在請托人王某提交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請求調換工作,應聘照顧,在此過程中,胡興紅收受了王某人民幣20萬元,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8條第1款的規定,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犯罪發生后,2016年10月11日,胡興紅分別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退繳了贓款10萬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退賠了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
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長沙縣人民法院管轄。6月25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對此案進行了偵查終結,移交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3月20日,長沙市法院對胡興紅有期徒刑1年4個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濫用影響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運用影響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主要依據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構成,包括主體性、客體、主體性、客體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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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影響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或與該國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其他人、離職者或離職者或其近親和與之關系密切者。
第一,近親關系的定義。在《近親法》中,民事、刑事、行政法的規定不盡相同。本文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近親”的范圍比較適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其近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妹??啥x為其近親,只要與該國工作人員(離職國工作人員)有上述關系。本罪具有主體資格。
接下來是與你關系密切的其他人。法本身沒有界定“關系密切人”的內涵和外延,而“關系”則屬于價值判斷和主觀認定兩類。對此,兩高在2007年頒布的《關于處理賄賂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意見》中有“特定關系人”的條款,即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情婦和其他共同利益者。有代表團表示,該定義范圍過窄,不符合立法的原意,認為應當包括下列人員:基于血緣關系;也就是除近親以外的親屬;基于學習,工作所產生的關系,例如同學、師生、校友,同僚;以地緣性關系為基礎的一種關系;以感覺為基礎的關系,例如朋友、情人,基于愛情而產生的關系,比如顧客、共同投資者、契約。負債關系;在任何情況下相互認識并產生相互信任的其他關系者。作者認為上述的界定可能過于寬泛,應當以這種方式界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內涵和外延:根據其與一國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充分發揮本國工作人員的職務決定,或利用該國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們服務,也就是為了申請人的不正當利益。特別是要遵循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對其做出明確規定。
還有離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一國工作人員離開公司后,該工作人員以其在任時的影響力,要求或接受請托人的財物,并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應予以規制。
(二)對象和對象
以影響受賄罪的對象為本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以影響受賄罪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實質上就是變相或間接地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侵害的對象與受賄犯罪對象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是,受賄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職務便利,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國家機構的正?;顒邮菄衣男谢韭毮艿膰覚C關的正?;盍蛧夜ぷ魅藛T的職務廉潔性。并以影響受賄罪中的這一關系密切人,是間接利用某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二者之間仍有一定區別。本文認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侵害的對象主要是職務行為的正當性。
在該犯罪中,行為人索取或收取財物,利用關系親密者的職務影響力,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正當性。因此,職務行為正當性應當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對象。
以影響受賄罪的客體為目的:我國刑法典和理論上都對賄賂進行了“財產”的限制。作者認為,在對賄賂的定義上,利益說更具周延性和適當性,一切與職務行為發生對等交換利益都可以成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對象。
(三)主觀方面
以實施影響受賄罪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表現為認識到自己與某國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同該國職員有一種特殊關系,足夠使第三方相信它有能力利用該國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該國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而形成的便利,因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而獲得不正當利益,也就是承認它是以某種方式利用該國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申請人謀取不當利益,并希望請托人能給付財物,或者自己會主動向請托人索賄。上海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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