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劉XX,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經法院審理,發現2000年4月的一天,一建公司經理王XX在被告劉XX駕駛的車上給了劉XX5萬元,請多照顧。2001年8月至10月的一天,市政公司經理張XX(另案處理)前往被告劉XX家,以裝修房屋送禮的名義給了他5萬元,要求他更加關注未來的建設項目。劉XX收到這筆錢后,全部用于裝修私人住宅。
判決結果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王XX和張XX每人給劉XX5萬元現金,不能證明劉XX收受這些錢與簽字付款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即不能證明劉XX因收受這些錢而通過簽字付款為兩人謀取利益。劉XX及其辯護人對不給王XX,張XX實際謀取利益的辯護和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一致,應當采納。王XX、張XX是一家建筑公司和市政公司的負責人。當時負責建設委員會和城建工作的劉XX分別送錢時,他們請劉多照顧。送錢的意圖很明顯,就是想在項目建設中得到劉XX的照顧。
在供述中,劉XX承認自己理解兩人送錢的意圖,但仍然收取10萬元現金,承諾以收錢的方式為送錢人謀取利益。雖然劉XX后來沒有實際給王XX和張XX謀取利益,但他們收取兩人錢的行為符合賄罪中金錢交易的本質特征。該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賄賂犯罪,但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120月1日判處劉XX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XX拒絕接受,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XX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因為有能夠照顧建設項目的職位而送錢,仍然利用職務之便接受送來的錢,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后,劉XX雖然沒有為送錢人謀取實際利益,但在接受這筆錢時無法否認權力和金錢的交易。劉XX接受王XX和張XX送錢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本質特征,應當依法處罰。
劉XX受賄罪有自首情節,受賄后未為行賄人謀取實際利益,案發后全部贓款已退還,有悔罪表現。在這種情況下,原判雖然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最低刑罰,但對劉XX的判決仍然過重。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劉XX可以減輕處罰。劉XX上訴請求從輕處罰一節,應酌情考慮。
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改變。因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在2004年監禁。
上海刑案律師律師點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以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的前提條件之一,但事實上,許多收錢官員并沒有為送錢人謀取利益,也無法證明他們為送錢人謀取利益。在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在不請求委托的情況下,往往將收禮行為定義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并接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產價值超過3萬元的,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北京職務犯罪辯護律師認為,既然立法規定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司法就不能違反這一規定,也不能通過司法解釋將不符合要求的行為擬成符合要求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王XX和張XX的行為應該依法認定是無罪的。即使這樣做不利于打擊腐敗,也應該在立法層面改進,而不是在司法層面上隨意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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