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關于一個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型受賄的認定管理問題研究還有我們很多社會問題和疑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貪污公款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所謂“掛名”領取薪酬型受賄,是指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經濟利益,要求學生或者通過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教學工作環境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自己所謂公司薪酬的行為。
對此,《辦理受賄案件法律適用不同意見》第6條作出了一個明確具體規定,“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能夠利用這個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自身利益,要求教師或者我們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員工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這些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受賄罪專業學習刑事律師認為,除了此條款具有明確政府規定的“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掛名’領取薪酬”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特定關系人領取的薪酬結構明顯高于其職位正常薪酬設計水平”與“接受請托人幫助為特定關系人安排教育工作”的問題,這兩種情形能否構成受賄也需要提供參照我國司法解釋來處理。
一、具體關聯人不實際工作,而是“名義”領取報酬
二、特定相關人員領取的報酬是否明顯高于其職務的正常報酬水平,可以構成賄賂問題
三、接受請托人幫助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能否認定為受賄?
四、特定關系人實際管理工作而領取薪酬制度能否認定為受賄行為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
(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
(2)賭資來源
(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
(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通過上面上海貪污公款罪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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