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度事情職員應用自己權柄或許位置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法律實踐中,一些國度事情職員除了間接應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討取別人財物,或許收受別人財物,為別人謀取好處外,還應用本人的權柄或位置所構成的影響,對其余國度事情職員的權柄所構成的互相聯絡、限制瓜葛,編織關系網,以權換權,經由過程其余國度事情職員職務上的行動,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好處,討取請托財物或收受請托人財物,最終實現以權換錢的目的,曲線受賄。這類方式的行賄在主觀上表現為應用自己權柄或許位置構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接下來就由上海貪污公款罪律師為您講解直接受賄應如何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行為人利用了自己權柄或許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這是指行為人應用本人的權柄或位置所構成的對其余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的限制瓜葛,包孕縱向限制瓜葛和橫向限制瓜葛。前者是指上下級之間的向導從屬瓜葛,表現為憑仗自己在職務上對上司單元和職員的普通向導、監視、治理的位置,教唆、批示、影響上司職員,為請托人服務,而自己從中討取或收受行賄。橫向制約關系,是指在不同的部門、單位之間,國家工作人員存在著職務上的制約關系,一方可以憑借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左右或影響另一方,使其利用職權為他人辦事。這種情況多見于工商、稅務、公安、司法、紀檢監察、物資、計劃、銀行、勞動人事、房管、電力等部門的某些實權人物。其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這就是說,行為人通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作為與不作為,是不可能實現請托人的要求的,只能通過對請托人的請托事項有主管、經管職責的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二、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才能構成犯罪
1、不正當好處是指依據法令、法例及無關政策劃定不該失掉的好處。例如對不符合招生錄取、晉升、農轉非條件和資格的人違法予以錄取、晉升、農轉非。再次,行為人向請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2、依據本條的劃定,國度事情職員應用自己權柄或許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雖然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是有限的,但是其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則是十分廣泛的。因此,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情況比直接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而索賄、受賄更為普遍。因此,本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以上就是上海貪污公款罪律師為您講解直接受賄應如何處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貪污公款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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