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一名某市市政府下屬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審核城市規劃許可申請。2019年,張某在審核某公司的城市規劃許可申請時,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現金100萬元。該公司的城市規劃許可申請也因此被張某通過了。后來,經過市紀委調查,張某的行賄行為被查實,市政府決定對該公司的城市規劃許可申請予以撤銷,并處以50萬元的行政罰款,這筆罰款被直接劃撥到市政府財政賬戶。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案件情況
張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被追繳所受賄款100萬元。該公司負責人也因為行賄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案中,我們可以關注到的一個問題是:市政府對該公司的城市規劃許可申請予以撤銷,并處以50萬元的行政罰款,這筆罰款被直接劃撥到市政府財政賬戶。那么,這樣的行政罰沒款能否認定為玩忽職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呢?
二、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有權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的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可以收回的非法財物等。同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行政處罰方式,并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時性。
行政罰沒款的性質行政罰沒款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罰款。行政罰沒款的性質是屬于國家的財產,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財產,行政機關不能將其作為行政經費或者作為行政機關的預算收入,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上繳國庫。
玩忽職守的含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職務過程中,對于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規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在本案中,市政府對該公司的城市規劃許可申請予以撤銷,并處以50萬元的行政罰款,這筆罰款被直接劃撥到市政府財政賬戶,既是市政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同時也是一種行政罰沒款的形式。而行政罰沒款的性質是屬于國家的財產,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財產,行政機關不能將其作為行政經費或者作為行政機關的預算收入,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上繳國庫。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政府劃撥該行政罰沒款到市政府財政賬戶,即作為行政經費或預算收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于玩忽職守的行為。
三、上海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沒收財物的,應當由決定沒收的行政機關處理或者依法處分;沒收罰款的,應當上繳國庫。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規范;(二)符合職權;(三)事實清楚;(四)證據確鑿;(五)程序合法;(六)處罰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職務過程中,對于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規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不處罰金。
《上海市行政處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沒收罰款的,應當上繳國庫。沒收財物的,應當由決定沒收的行政機關處理或者依法處分。
四、結論
根據上述法律分析和上海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行政機關的行政罰沒款屬于國家的財產,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財產,行政機關不能將其作為行政經費或者作為行政機關的預算收入,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上繳國庫。市政府劃撥該行政罰沒款到市政府財政賬戶,作為行政經費或預算收入使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于玩忽職守的行為。
此外,市政府在撤銷該公司的城市規劃許可申請時,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規范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該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同樣屬于玩忽職守的行為。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罰沒款不能被認定為玩忽職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而是屬于國家財產。對于玩忽職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受損失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賠償。同時,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正確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并將行政罰沒款上繳國庫,確保國家財產的安全和規范行政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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