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36歲的女子張某,自愿與KTV男服務員發生性關系后,在丈夫的質問下卻謊稱被強奸。面對公安機關,仍謊話連篇,結果被判刑半年。
案件詳情:楊浦鞍山律師據該網公示的信息顯示,張某系寧夏固原人。去年6月29日早上,張某在固原市一KTV包間內與男服務員李某某發生性關系。事后,張某丈夫覺得其形跡可疑,便質問發生什么事情。張某向丈夫謊稱,自己在酒吧內被服務員強奸。其丈夫遂于去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向當地公安機關電話報案。
隨后,張某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但在民警詢問過程中,張某仍謊稱自己被李某某強奸。去年7月1日,固原市公安機關決定對這起強奸案立案偵查。今年4月25日,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某犯誣告陷害罪。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并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此案系檢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公訴,說明張某誣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事實已由公安機關調查清晰。“誣告陷害罪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以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吳正平表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意味著張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法院在核實事實后,在量刑幅度內對張某判處刑罰。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固原檢一部刑訴(2021)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誣告陷害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29日早上,被告人張某在××區商業廣場暢想KTVlll包間內自愿與酒吧服務員李某某發生性關系,后被告人張某丈夫覺得張某形跡可疑便質問發生什么事情,被告人張某向其丈夫謊稱自己在酒吧內被服務員強奸。被告人張某丈夫于2020年6月30日13時許向公安機關電話報案,隨后被告人張某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并在民警詢問過程中繼續謊稱自己被李某某強奸。2020年7月1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決定對6.30榮華錦園商業廣場暢想KTV強奸案立案偵查。
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并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損害結果、供述等情節,依法對其作出判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海減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