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具有重要內在的道德性,主要表現為合規可以促使中國企業需要尊重學生道德教育義務,并承擔必要的社會經濟責任。對于一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情況而言,建立合規體系研究有助于我國企業為了減少損失,切割責任,獲得行政和刑事處理上的寬大處理,實現長久的可持續不斷發展。楊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從政府進行監管的角度分析來看,企業合規可以克服行政部門監管外部環境監管的局限性,通過技術引入協商、對話、妥協和契約的理念,激活企業員工自我監管的能力,提高公司外部市場監管的有效性,為大型物流企業安全防范違法犯罪心理活動開辟一條新的監管方式。
從社會主義公共利益作為衡量的角度來看,企業合規機制的推行,表面上使企業付出了高額管理系統成本,使涉案企業能夠獲得額外收益,卻有利于維護眾多關聯人員的利益,有利于維護建設社會基本公共利益。
當然,僅僅依靠自覺自愿和自生自發的努力,任何企業都無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在企業合規的發展史上,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將企業合規納入監管和執法的流程之中,對企業提出強制性的合規要求,并在企業因涉嫌違法犯罪而接受調查時,對那些建立合規體系或者承諾合規整改的企業做出寬大的處理,這是企業推行合規機制的最大動力。
自2018年以來,我國行政部門在對企業監管過程中全面引入了合規的理念,通過發布合規管理指引、施行行政指導制度、推行強制合規制度、試行行政和解制度,引導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
一方面,在行政部門的推動和督促下,幾乎所有中央國有企業和從事海外經營業務的中國企業,都建立了成體系的合規管理機制,包括發布合規章程、合規政策和員工手冊,建立合規組織體系,確立了針對合規風險的防范、識別和應對機制。
還有些企業通過專門的風險評估,發現了企業的合規風險點,確立了若干專項合規管理體系。另一方面,一些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企業,在接受行政部門監管調查期間,要么做出了完善合規體系的承諾,要么提出了有針對性地合規整改方案,從而換取了行政監管部門的寬大處理,包括免除行政責任、減輕行政處罰、達成行政和解,等等。
與此同時,自2020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進行企業合規相對不起訴的改革探索,并將這一改革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十個省市的檢察機關。
目前,這一改革初步形成了檢察建議模式和合規考察模式,涉案企業在認罪認罰、配合執法、采取補救挽損措施的前提下,提出合規整改方案或者專項合規計劃,并對企業的管理機制和經營模式進行專門性的完善和修復,以此為根據,檢察機關要么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并提出進一步整改的檢察建議,要么設置合規考察期,指派合規監管人,經對合規整改作出驗收合格后,再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這一改革的基礎上,一些檢察機關還推動當地政府成立企業合規監管委員會,吸收行政監管部門參與進來,推行刑事合規與行政合規的有機銜接,遴選若干家當地大型企業,督促其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實現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源頭治理”。
當然,楊浦刑事律師知道,這些并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一旦接受監管委員會的指導,建立了合規管理體系,在未來參與項目招投標、申請市場準入資格等方面將獲得較為優厚的待遇,它們假如因違法違規而受到行政調查或者刑事立案偵查,也有可能受到較為寬大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