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清知道青海和創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資質,也知道其向不特定客戶發放貸款。但是,青海和創公司發放的貸款是否違法甚至犯罪,只能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來判斷。當時有效、今天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所以,從當時的角度來看,沒有金融資質的企業向自然人發放貸款并不違法,屬于民法規范的民間借貸。楊浦刑事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此外,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強制保護不得超過約定的24% 的年利率,不得保護約定的36% 的年利率,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應當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實際借出的金額應當確認為本金。這些規則表明,超高利率和本金利率的提前(俗稱“斬首利息”) ,都在民法的范圍內可以解決。
司法解釋第十三條也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當然不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也不一定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因此,以林小青介入本案的時間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間而言,其根據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規定,無從認識青海合創公司進行發放企業貸款管理業務是違法問題行為,更認識不到那是一個犯罪活動行為。
在這起案件中,洛樂的欠款在訴訟之后通過調解得到了解決。青海合作創作公司沒有財務資格,利息高,成本預扣利息等。城東區在法官面前完全展示,但城東區法官仍然把案件當作私人貸款審理,而不是非法行為,更不用說犯罪了。這支持了林小青的觀點,這也是法律界的共識。
兩?!蛾P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法法發〔2018〕1號)第二條將 "非法高利貸、暴力討債 "界定為 "掃黑除惡 "專項任務。從這一規定也可以看出,“非法高利貸”只有與“暴力討債”相結合,才能認定為犯罪。全案證據表明,林小清雖然看到了青海和創公司高息放貸的事實,但她并不了解——也沒有人告訴她——青海和創公司暴力催債的事實。
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看,當時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基于向她出示的證據,林小清都不能得出青海和創公司高息放貸違法的結論,更不能說是犯罪。從《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中的“一年到派出所三次參與調解”協議不能推斷出林曉青知道青海合資公司犯罪。
當事人因為各種糾紛去派出所調解,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大部分是民事侵權糾紛,少數是行政違法,但不能是刑事犯罪。因為刑事犯罪不是去派出所調解的事,而是直接抓人的事。去派出所調解,在各種與終端客戶接觸的零售行業、服務行業更是屢見不鮮。而且報警人是哪一方也不確定。
但既然去派出所調解,說明當事人相信法律,相信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信任派出所的調解,妥善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代表當事人參與調解,為當事人主張權利,也是《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正常執業行為。
因此,楊浦刑事律師認為,《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中這種對法律信賴、對執法工作機構信賴的條款,無論我們如何發展不能推導出應該知道學生自己所服務的公司目前正在不斷進行分析犯罪??陀^上,林曉青為青海合資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經營活動是受到規范的,她沒有參與該公司被指控得有組織犯罪。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來講講律師被指 | 公司被認定為黑惡勢力其法律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