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控的詐騙問題行為是青海合創公司可以進行“套路貸”,而指控林小青犯詐騙罪的邏輯是因為林小青是“惡勢力犯罪集團具有重要社會成員”,所以我們要為犯罪集團的所有網絡詐騙行為需要承擔刑事政策法律環境責任。楊浦刑事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因此,林小清客觀上沒有隱瞞真相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在前述已經成為否定林小青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作為重要組成成員”之后,本案針對林小青的詐騙罪指控自然資源不能通過成立。
但基于欺詐的因素,我們可以更近距離地看看為什么林小青不是一個騙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 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虛假事實,隱瞞真相)——對方當事人基于欺詐進入認知錯誤——對方當事人基于對財產處分的錯誤理解——對方當事人因財產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 其主觀要件表現為: 行為人的意圖,以及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起訴書對林小青詐騙罪的描述也是主觀和客觀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屢次詐騙他人財產和金額特別巨大。
林小清是否涉及其他被告人涉嫌的詐騙,需要從詐騙犯罪事實和林小清的個人行為兩方面來判斷。起訴書中認定的詐騙罪的表述是:以“利息低、無抵押、貸款快”為由吸引客戶后,在與被害人簽訂空白合同前,只告知利息、GPS等少量費用,但向被害人隱瞞平臺服務費、貸后管理費、業務手續費、貸款手續費等各種名義費用,在出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收取上述費用的名義扣款。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該公司參與向463名出借人發放貸款,貸款本金3800余萬元,實際轉出貸款本金3200余萬元,收款2300余萬元,剔除本金非法獲利1802961元。在向332名出借人發放貸款后,魏世偉等人因犯罪未實際獲利,涉案金額4611192元,屬犯罪未遂。
從《起訴書》中可以看出,所謂虛構的情節事實是: “低利息,無抵押,貸款快”招攬顧客; 所謂的掩蓋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在與受害人簽署空白表格合同之前,他只告訴受害人他將被收取利息、 GPS 等小額費用,并向受害人隱瞞需要收取平臺服務費、貸款后管理費、業務處理費、貸款費、多收逾期違約費等名義費用,而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將以上述費用的名義被扣除。
由此我們可見,《起訴書》指控的“套路貸”詐騙犯罪行為,是青海合創公司進行全面系統設計后的組織化、系統化的虛增企業債權管理行為(兩高、高部于昨天剛剛開始發布的《關于學生辦理“套路貸”刑事訴訟案件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1條也將“道路貸”第一時間表征界定為“虛假債權債務”)。
但是,無論如何在這一虛增債權詐騙活動方式的設計發展階段,還是在具體可以組織教學實施教育階段(比如讓客戶信息填寫以及各種技術空白數據資料和客戶之間溝通收息、收費工作情況、隱瞞收取服務平臺服務費、貸后管理費、多算預期違約金、虛增債權、催收款項等等),青海合創公司的任何一個人員方面都沒有與林小青有過任何一種溝通,或者征詢過林小青的意見。如果青海合創公司對債務人實施了虛增債權的詐騙行為,這些網絡詐騙行為也完全就是沒有林小青行為的介入。
相反,楊浦刑事律師認為,當像羅這樣的個人糾紛出現,公司委托林小青處理時,林小青告訴公司,強迫拖車是違法的,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和拖車費用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林小慶的行為在客觀上并不是參與詐騙罪,而是對他認為的當事人的民事違法性和民事違法性的勸阻,以履行執業律師維護社會正義的職責。
公司被認定為黑惡勢力其法律顧問 |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為您講解法律顧 |
上海刑事律師談虛假訴訟罪與詐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