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賄犯罪中,冤假錯案不僅僅是破壞守密規則所致,更為可怕的是“制密”,即犯罪嫌疑人根據偵查人員指定的受賄金額指標,不斷地編造受賄故事,偵查人員參與編造故事的具體情節、細節,越有細節越有知密性,越有可靠性,法官越能產生內心確信,根本沒有“翻供”的機會。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殊不知這些“密”都是編造出來的!最為可怕的是,偵查人員往往將案件中最隱秘性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泄露,讓犯罪嫌疑人供認該最隱秘性的信息,使得法官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深信不疑,因為只有親身經歷者才能知悉案件最隱秘的信息,殊不知,最隱秘的信息往往是誘供的結果。比如,有位老刑偵警察這樣向記者演示誘供:“(受害者)牛仔褲上有三個鉚釘,你***的不記得?接下來就是一頓拳腳,打過了幾回之后,再問疑犯會說記得?!?
引誘作為偵查技巧而形成的供述筆錄與非法引誘形成的供述筆錄,在表現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訊問技巧的引誘下,各份供述筆錄的內容前后連貫、銜接,或前后相互補充,或前后基本一致,對案件基本事實不會出現矛盾,更不會出現“斷崖式”的矛盾,即有些供述筆錄辯稱自己無罪,而有些供述筆錄又供認自己有罪。而非法引誘形成的供述筆錄則不然,從全部供述筆錄看,一般存在前后矛盾,反反復復的特征。
一般剛開始的供述筆錄拒不認罪,堅稱自己無罪,在中間的訊問中卻出現了完全認罪而且一口氣供認了大量的受賄事實,但隨后又翻供不認罪,甚至出現認罪、不認罪反復循環的情況。就是從某個具體受賄事實看,前后各份筆錄的相應內容也是相互矛盾的,或受賄時間不一樣、或受賄地點不一樣,或賄賂款包裝不一樣、或請托事項不一樣,這是修復性誘供的結果,是偵查人員不斷對受賄事實進行修改的產物。
如犯罪嫌疑人被誘供后說,“我將賄賂款當天存進銀行”,偵查人員經調查銀行明細,發現沒有這筆存款,就在隨后的供述筆錄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說“用于自己日常和家庭開支”。再如,犯罪嫌疑人說受賄時間是2015年國慶節期間,但偵查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在國慶節期間出國考察,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將受賄時間改為國慶節之前,還引誘說為什么會清楚地記住是國慶節之前呢?是因為國慶節要出國考察,所以印象特別深刻。因為犯罪嫌疑人說了印象特別深刻這一隱秘性信息,辯護律師、法官都特別相信該口供的真實性。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訊問的開始階段一般不會對犯罪嫌疑人作訊問筆錄,而是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考慮,反省,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答應認罪后才開始做訊問筆錄。此舉目的很明確,如果一開始就對犯罪嫌疑人制作無罪的供述筆錄,除非將該筆錄隱匿或銷毀,否則該無罪筆錄對犯罪嫌疑人明顯有利,不但成為今后翻供的有力佐證,還成為指控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證據。
作為偵查技巧的引誘與作為非法取證的引誘,在適用時都是一個有組織、有策劃的過程,但是,兩者的實施過程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偵查人員在使用引誘訊問技巧的同時,也可能使用其他訊問技巧,比如,適度的威脅、欺騙以及輕微的毆打,但是,這些訊問技巧或方法都是獨立發揮作用,相互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也沒有任何內在邏輯關系,因此,作為訊問技巧的引誘并不注重與其他訊問技巧的聯系、配合。
但是,偵查人員特別注重對引誘方案本身的全盤考慮,也即,偵查人員更傾向于對引誘這一種訊問技巧的系統安排與設計。比如,偵查人員考慮在訊問過程中引誘些什么內容,在哪個環節安排引誘,怎么引誘,犯罪嫌疑人對引誘作何反應以及如何應對該反應等等。
作為非法取證的引誘,必須與肉刑、變相肉刑、威脅等非法取證手段同時使用,在橫向關系上與其他非法取證手段形成互補關系、配合關系、協作關系;在時間序位上,存在著先后關系,即肉刑、變相肉刑與威脅等非法手段在先,誘供在后。
在內在邏輯關系上是一種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即刑訊逼供等酷刑是為誘供做好鋪墊及準備,使得誘供能夠順利進行,沒有酷刑先行,誘供是很難得逞的。所以,非法取證的引誘,側重于與外部其他非法取證手段的聯系與協作,與外部其他非法取證手段形成系統,而不注重引誘本身的設計與安排。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在很多錯案中,偵查人員對誘供本身的使用是雜亂無章的,往往根據需要不斷進行修改誘供內容,所以,才會有修復性誘供的存在。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就受賄總金額誘供敲定后,犯罪嫌疑人就開始供述具體的各筆受賄事實,但偵查人員對具體各筆受賄事實沒有知密,因此,在訊問當時也是不知所措,只能臨時“制密”,隨意編造并適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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