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接受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被告人林小青的委托,擔任其一審行政訴訟的辯護人。我們已經發表自己辯護提出意見進行如下。法律對律師執業權有保障規定,律師執業活動與律師犯罪的本質界限在于律師執業證書活動本身的合法性。楊浦刑事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我們可以注意到,本案被告人林小青的特殊之處主要在于,她是以執業律師的身份信息作為“惡勢力犯罪企業集團具有重要社會成員”“在共同經濟犯罪中起輔助治療作用”,而成為兩項指控的被告人。因此,本案要處理的問題乃是:如果要認定律師和其服務的當事人(個人或單位)構成因素共同實施犯罪中起輔助教學作用的共犯,應該需要具備自己什么工作條件?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一般而言,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正在進行犯罪,但客觀上為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則該行為人成為他人犯罪的起輔助作用的共犯。
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進行犯罪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第5條規定:“知道自己或者我們應當可以知道中國是以國家實施過程中違法犯罪為基本經濟活動教學內容的組織,仍加入并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以及組織”。
沒有通過加入黑社會性質不同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研究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建設工作,未參與黑社會性質影響組織環境違法犯罪心理活動的,不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表明,在認定行為人之間是否能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同樣是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思想認知和客觀實際行為能力兩方面共同構成要件來分析。對于本案中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自然也應采取相同的標準。
就律師和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律師正當的執業權利,《律師法》為律師的執業行為設定了特殊的權利保障和義務規范。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透露的信息和資料,應當保密。除非校長或任何其他人有意或正在犯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罪行或信息?!?
律師應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即使他知道其他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而且不應該被披露。因此,律師不能以自己知道委托人的犯罪行為為由,向委托人證明自己是委托人的同謀。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通過指定,為當事人之間提供相關法律文化服務的執業工作人員。律師應當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法律沒有正確有效實施,維護中國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法第三條規定: “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進行訴訟、調解、仲裁,處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關于律師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在當事方方面,任何人都有權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即使是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涉嫌犯罪的人和那些被司法當局定罪的人,也有權通過指定律師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楊浦刑事律師認為,就信托律師而言,無論其委托人是否犯罪,無論他是否知道其委托人正在犯罪,只要他提供的法律服務符合法律,律師所做的是合法的,這在刑事辯護中尤為明顯。檢察官認為,林小青不應該與青海合資公司簽署法律服務協議,因為他在簽署永久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意識到青海合資公司從貸款中預扣利息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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