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總則第1條即規定“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诩訌娝幤饭芾碇皇鞘侄?,其目的是“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藥品的真假應體現在對疾病的治療效果上,是否為真藥或假藥也應該以藥品的治療功效為實質判斷標準。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102條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梢娢覈端幤饭芾矸ā穼τ谒幤繁旧淼慕缍ň褪歉鶕涔π砼袛嗟?,如果具有上述功能特征的,應該認定為真藥,否則即為假藥。
雖然陸勇代購藥品的行為并沒有侵害或威脅到銷售假藥罪的主要法益即不特定多數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該罪名保護的另一法益即藥品的監管秩序是否受到侵害,對陸勇案的定性仍將產生一定影響。
有觀點指出:“只要是制售假藥的行為,無論其是否出現危險結果,在對生命健康權利造成實際侵害或現實危險的同時,都無例外地侵害藥品質量管理秩序?!钡鎸嵡闆r是,并非只要是制售“假藥”的行為,就必定會對公眾生命健康權產生危害,盡管其可能在刑法規范層面侵害了藥品監督管理秩序。對于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保護與藥品管理秩序的維護,兩者之間關系并非總是協調統一、步調一致的。
兩種保護價值也并非完全趨同,而是會出現相互背離的情形。從邏輯和理性角度看,國家主導建立的制度和秩序,未必都是理性和合理的。如果大而化之地一味強調刑法對制度和秩序的維護功能,可能會模糊人們對既有制度和秩序合理性應當抱有的理性認識和批判。
因此,強調犯罪客體是特定制度和秩序的觀點,乍聽起來,似乎具有合理性,似乎只要強調對秩序的保護,就必然會帶來社會福利增加和促進個人自由和幸福。這種觀點只是看到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而忽視了兩者之間存在的矛盾狀態。陸勇案正是展現了這樣一種白血病患者需要藥物治療與國家藥品監管秩序維護兩者間的矛盾沖突狀態。
法益保護客觀上存在位階性,不同法益在刑法規范保護層面必然具有先后主次或是輕重緩急。在復數法益犯罪中,主次法益體現的位階性則更加明顯。主法益是占主要地位、需要優先保護的法益。當主次法益發生價值背離,而實行行為并沒有侵犯法律所要保護的主要法益,甚至是維護了該法益時,則此行為已不具備相關構成要件的違法性要素,即使對于次要法益造成損害,也不能夠由此滿足該罪的構成要件。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如前文所述,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所保護的主要法益,當對這一法益不產生侵害時,即使有關代購行為客觀上危害到次要法益即相關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秩序,也無法由此認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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