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陸勇海外代購藥品行為性質來看,一方面,其自己作為一名白血病患者需要購買藥物進行治療;另一方面,陸勇無償為其他白血病患者代購藥物的行為,屬于民事生活領域的幫助行為,而非商事活動中的經營行為。上海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生產、銷售假藥罪被歸類于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罪名中,意味著其規范的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經營行為?;谛谭ㄒ幎?,該類犯罪的目的是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即“市場經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經濟準則與行為規范所調整的模式、結構及有序狀態”。
不論從陸勇代購行為的性質,還是代購藥品的規模、數量以及涉案金額來看,都不屬于市場經濟活動行為準則規制的內容,同樣也不足以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擾亂。因而也可以說,對于本罪保護的次要法益,陸勇的代購行為同樣也沒有產生相應的法益侵害。
刑罰制裁得最為嚴厲性的特點使得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補充性和后盾法的地位,這也要求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其他社會治理手段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加以禁止。
刑罰處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銜接配合是人們始終必須關注的。對于陸勇的銷售假藥行為,如以觸犯了對藥品管理秩序的規定為由進行規制,也應首先考慮相關行政法規上的處罰,不能直接動用刑法進行制裁,否則容易造成其他法律的虛置以及刑法與其他法律制裁方式的功能錯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同樣要求刑法秉持最后手段性原則。
在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下,應運用多種社會調控手段綜合保障藥品監管秩序的安全,即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等多種手段來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不能將希望僅僅寄托在刑法對犯罪的打擊上。因而,首先,應該運用日常行政監管手段加強對藥品的安全維護,建立完善有效監管機制確保藥品生產、銷售有序健康運行。
其次,在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先采用經濟、行政法規進行處罰,以之構成法律規制的第一道防線,將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違反藥品監管秩序的行為作為行政、經濟違法行為予以制裁;最后,只有在有關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對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危害或造成巨大威脅時,才動用刑法進行制裁,以體現刑法制裁的最后手段性。對于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程度,沒有對民眾生命健康產生直接威脅的行為,應避免使用刑法手段進行制裁。
因此,盡管我國刑法當前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4年《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贝藯l為代購海外藥品不認定為犯罪提供了出罪依據,體現了認定生產、銷售假藥入罪危害性實質判斷標準,彰顯了刑法的實質公平正義。
陸勇案的最終司法處理結果可能符合民眾樸素的心理預期,但案件處理的過程以及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不得不引起法律界的反思。對于剛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際操作,如何理解“少量”以及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具體把握與認定,仍存在界定模糊的地方,還需要司法部門對于每一起個案的法益侵害進行具體判斷,以得出最終合理的裁決結論。
犯罪的本質在于法益受到侵害。秩序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多大程度地侵害并不是抽象而無法感知的,其社會危害程度應具有“確定性”,即必須通過具體法益來表征。在具體法益侵害缺失的場合,以保護抽象的經濟秩序為由將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邏輯上是難以成立的。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以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為主要法益,其中的假藥必須從功能上進行實質認定——對人體的生命健康會產生現實危害。一個行為即使形式上違反了刑法規范并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如果不能證明它實際上侵犯了法益,它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因而也就不是犯罪,國家不得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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