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一種侵害司法公正、擾亂司法秩序的犯罪行為,涉及到廣泛的職務犯罪問題。針對徇私枉法罪的判決標準,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對其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對于這一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會更加加強。本文將以上海的法律案例為例,深入解析徇私枉法罪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判決標準。上海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條文
徇私枉法罪的法律規定主要在刑法第397條,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以致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要件,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二是結果要件,即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
二、上海徇私枉法罪案例解析
以最近發生在上海的徇私枉法案例為例,來探究徇私枉法罪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判決標準。據悉,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陳紹波、浦東分局原局長趙春生等人,利用職權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公正處理。最終,陳紹波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趙春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徇私枉法罪的定罪量刑與其情節輕重密切相關。法院在判決時應該綜合考慮犯罪主體的社會危害程度、行為的性質、犯罪的結果、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三、徇私枉法罪的判決標準
徇私枉法罪的判決標準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1、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枉法罪主體的性質具有特殊性和危險性。徇私枉法罪主體的社會危害程度、行為的性質、犯罪的結果、情節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均需要考慮。具體來說,判定徇私枉法罪主體的性質,應考慮職務的性質、所在單位的性質、職權的性質、利益的性質等因素。對于職務所在的行業或領域,要考慮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例如,對于公安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的職務犯罪行為,其影響可能會涉及到刑事司法公正、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等重要問題。
2、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要件是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這里所指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廣泛的內涵,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利益。同時,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要件還包括犯罪行為的結果,即破壞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判決徇私枉法罪時,應當考慮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具體包括損失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
案例:上海某區委原副書記胡某涉嫌徇私枉法案
胡某,男,1963年出生,中共黨員,曾任上海某區委常委、副書記。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胡某于2018年12月被立案偵查。據了解,胡某在擔任區委常委、副書記期間,涉嫌多次違規干預法律程序,徇私枉法,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徇私枉法罪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主體的性質和情節
胡某在擔任區委常委、副書記期間,以其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代價,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其犯罪主體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嚴重。
2、犯罪行為的客觀結果和社會危害程度
胡某在其職務上利用職權干預法律程序,破壞了公正的司法程序,導致了案件的不公正審理,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其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明顯的社會危害,屬于徇私枉法罪的客觀。
3、徇私枉法罪的情節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情節要件包括犯罪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徇私枉法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主要是指犯罪行為的惡劣性、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等因素。此外,對于從犯、教唆犯等相關人員,也應考慮其罪責情況。在判決時,應該依據犯罪人的行為特點、情節嚴重程度、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進行判斷。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徇私枉法罪的判決標準需要考慮犯罪主體、客觀和情節三個要素,而徇私枉法罪主要是在行使公務或職務過程中,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損害了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其主要特征是行使公務或職務的過程中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判決徇私枉法罪必須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分別考慮犯罪主體、客觀要件和情節要件的嚴重程度,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綜合判斷,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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