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劃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對庭前預備步伐作出明確劃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楊浦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具體而言,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肯定審判長及合議庭構成職員。按照無關劃定肯定審判長及其合議庭構成職員?!?998年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合用一般步伐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許庭長指定審判長并肯定合議庭構成職員;合用簡略單純步伐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薄缎淌略V訟法法律說明》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草擬過程當中對此有以下思量:(1)考慮到本條規定在一審步伐部分,故未再特地明確獨任審判員的肯定題目,法律實踐中能夠參照本條劃定肯定。(2)所有一審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國民陪審員都可列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陪審員列入審訊舉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采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因此對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確定,不宜規定由院長或者庭長確定。(3)當前,為避免人為干擾審判,不少法院已經實行電腦分案,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規定不合適。因此,這里表述為“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無論是審判員的隨機抽取,還是對案件的電腦隨機分案,都可以為此處的“確定”所概括。
2.休庭十日前將起訴書正本投遞被告人、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劃定,起訴書正本的投遞工具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如請求投遞所有的當事人,不但不必要,并且會致使訴訟步伐的遲延。是以,《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將起訴書正本的投遞工具從《1998年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劃定的“當事人”調解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收羅看法過程當中,有看法提出,從量刑規范性化革新的要求出發,建議一并明確量刑建議書至遲在開庭十日前送達當事人。經研究認為,考慮到量刑規范化改革尚在試點過程中,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暫不明確寫入本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3.關照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辦署理人在休庭五日前供應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請求證人、鑒定人、有特地常識的人出庭的,應該列明無關職員的姓名、性別、歲數、職業、住址、聯絡體式格局。平日情況下,人民法院休庭審理案件時,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況,平日無奈向法庭提供上述名單和材料。為了便于司法實踐操作,防止在開庭時出現證據突襲情況,此處將提供相關名單和材料的事項規定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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