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二月份的一天晚上,周某和朋友一起吃飯,吃完之后,又和另外一幫朋友去酒吧,酒過三巡,周某一個人在街上游蕩。
由于整體而言都是醉醺醺的,周某走到馬路旁一輛黑色轎車時,無意識的趴在車窗前,用手扒拉汽車雨刮,導致手卡住。
為消除氣憤,他拿起手機砸車窗,砸了兩三下之后,又晃晃回到酒吧,在酒吧睡到凌晨三點才獨自回家。
劉某沒有想到,窗戶竟然被他砸出了裂口,車主嚴先生發現后當晚就去報警了。那是嚴先生一個月前剛買的新車,窗戶的經訂價值14829元。
聽說這件事后,周某來到公安局,他坦承:我喝醉了,砸車的事完全沒有印象,看到路面監控錄像才知道自己闖了禍。
在此期間,他積極聯系嚴先生賠禮道歉,并獲得嚴先生的諒解。
法庭宣判
六月十八日,黃巖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認定,周某在公共場所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予以懲處。與此同時,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
最后,周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上海閘北刑事律師提醒
《刑法典》第293條:
存在下列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任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公共場所打鬧,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唆使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拿硬要或任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是: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毀壞。
劉某在大街上無故砸壞了別人的汽車,造成14829元的經濟損失,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
俗話說,喝酒錯了。酒駕、酒駕、酒駕等違法亂紀案件屢見不鮮,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引以為戒,切勿貪杯,以免在酒精“助燃”下造成難以承受的后果。上海閘北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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