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故意殺人案,受害人某某(女,10歲)死亡。接到報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進行全面調查。經過一夜的工作,當天23點左右,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發生后,蔡如實供認殺害某某的事實。
受害者小淇出生于2009年5月18日。2019年10月20日3時許,被告蔡某將小淇騙回家,想與她發生性關系,被拒絕后被殺。
2019年10月24日,大連市公安局作出《關于接受教育的決定》第一號。2019年10月24日,大連市公安局認定被告蔡故意殺人,導致小齊死亡,決定接受被告蔡三年的教育。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故意殺害被害人小琪死亡的事實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可和處理。被告蔡侵犯小琪生命權的侵權事實已經確立。二原告作為小琪的父母,有權要求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的責任屬于替代責任,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分離。本條第二款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監護人賠償的不足不是責任主體的規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則的賠償方式的規定。本案中,被告蔡不滿14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后果,由監護人承擔。
法院還認為,被告蔡的父母是被告蔡的法定監護人,應認真教導被告蔡,注意身心健康和行為習慣,培養健康個性、守法意識和良好行為,但被告蔡的父母缺乏關注蔡的個性發展和行為,忽視指導和教育,忽視法律,忽視生活,故意殺人,被告蔡的父母未履行監護責任,應對被告蔡侵權造成的損害后果。
綜上所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蔡某的父母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某的父母向原告小琪的母親及其家人公開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查)。此外,在民事賠償部分,蔡某被判處莊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1286024元。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人蔡未滿14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并于10月24日依法接受蔡的教育。
上海閘北區刑事律師普法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采用三分法,即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以下三個階段:完全不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14歲以下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年齡階段。因此,14歲以下的人實施什么法律利益侵權,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相對負刑事責任階段:
14歲以下16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完全刑事責任階段:
16歲以上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以下18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75歲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處罰;上海閘北區刑事律師
上海刑事律師解析:幫助信罪的刑 | 閘北刑事律師在線普法:什么是自 |
閘北刑事律師為您解說:妨礙作證 | 上海閘北區刑事律師回答販毒會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