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北刑事辯護律師 過失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觀上已經發生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2、主觀上存在過失。至于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最主要的是根據案件的具體體現,認真查明和分析行為人的年齡、教育程度、專門知識、工作經驗、技術水平、擔任的職務、所負的責任等,綜合全面考慮,進行正確判斷。
(一)制定嚴格的行業、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違者必究。
對安全事故多發的交通運輸、礦山安全領域,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業部門應制定更為嚴格的操作規程。強化其在保障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落實監督檢查機制,培養企業員工的風險意識,安全防范意識,教育職工定期學習行業或企業內部的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培訓開展安全生產競賽,對在安全生產中有技術創新和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同時主管領導強化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產方面的的觀入,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由相關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或紀律處罰,作到嚴格執法、責任到人,避免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
(二)在刑法分則中對過失犯罪作出明確界定,便于適用。
近現代以來,各國刑法都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這主要是因為過失犯罪行為人的意志內容中缺乏違法性認識和追求危害結果的主觀傾向,主觀中不存在反社會的思想動機,我國刑法第15條第2款雖然也對過失犯罪的“法律概念”作出了原則規定。但是這一原則在刑法分則中并未貫徹到底。近40個與過失犯罪有關的條文僅有第115條,第119條、第124條、第370條、第398條等幾個條文標注有“過失”字樣,大量的過失犯罪都未予以明示。為數不少的過失犯罪未特別注明,從而也就影響了司法實務中特別是普通群眾對這些罪名的理解與適用。所以在立法中,特別標明過失犯罪,使人們充分了解過失犯罪,對預防過失犯罪的多發是很重要的。
(三)提高業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做到罪刑相適應。
我國刑法中普通過失犯罪與業務過失犯罪的刑罰處罰存在著不均衡和不協調。這種現象在今后的立法中要加以改變。因為從理論上看對業務過失犯罪配置重于普通過失犯罪的法定刑事對防治過失犯罪案件高發是有幫助的,表現在:①從事業務活動的人負有較普通人更高的特殊注意義務。②從事業務活動的人具有超過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和回避能力,具有特殊的專業技能和特種技術,故應配以與其罪責和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的刑罰。③業務過失犯罪,往往發生在生產、操作和交通運輸過程中,常常涉及到許多人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影響面寬,危害結果嚴重。從司法實踐看普通過失犯罪表現為單純的少量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而業務過失犯罪的則多涉及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其結果往往是復合的,涉及面廣影響惡劣。所以提高對業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對防治過失犯罪的高發是有利的。
(四)加強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
加強社會主義普法教育,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宣傳圖片、文藝演出隊等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培養教育公民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的意識。消除存在的僥幸心理,避免過失犯罪,引導公民特別是企業主管領導要樹立安全意識、守法意識,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閘北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