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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迅公園旁律師答被控保險詐騙七次都無罪

              時間:2021-11-25 11:18 點擊: 關鍵詞:保險詐騙,魯迅公園律師,騙保險金

                案例:原審被告人(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王權業,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隨州市東正專用汽車有限公司送車員,住隨縣。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3月25日由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執行逮捕。同年5月17日由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權業犯保險詐騙罪一案,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14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權業犯保險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王權業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鄂隨州中刑終字第0005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重新開庭審理,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41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權業犯保險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王權業再次提出上訴。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以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鄂隨州中刑終字第0001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重新開庭審理,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權業犯保險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王權業仍不服,繼續提出上訴。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隨州中刑終字第00098號刑事判決:一、撤銷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王權業無罪。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鄂檢刑審監審刑抗〔2015〕6號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勇、李軒出庭支持抗訴。原審被告人王權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9月21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王權業駕駛轎車在益都食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時,與該公司汪某1駕駛的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交警進行現場勘查處理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權業負主要責任,汪某1負次要責任”。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定損,汪某1車輛損失為8387元,王權業的車輛損失為9608元。經該保險公司核算,汪某1若負事故次要責任,保險公司應支付其理賠金6198.5元;汪某1若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則應支付其理賠金17595元。

                被告人王權業得知汪某1的車購買了商業保險,而其駕駛車未購買商業保險,為達到通過保險公司理賠事故雙方車輛修理費之目的,多次教唆汪某1自愿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均遭拒絕。后被告人王權業為促成汪某1一方同意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給付汪某1所委托處理此事的汪某2修理費4000元。2007年11月8日11時許,被告人王權業邀約朋友張某1一同行至汪某1所在公司的辦公室,仍要求汪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汪某1拒不同意,王權業遂要汪某1退還先行支付的修理費4000元。為此,雙方發生爭吵繼而打斗,因打斗,致張某1、王權業及聞聲前來勸阻的鄒某(汪某1之妻)三人受傷。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書、被告人王權業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指控被告人王權業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未遂)。

                一審法院查明: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9月21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王權業駕駛車主張某2的鄂S×××××號轎車,沿隨州市城區交通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隨州市益都食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時,與該公司汪某1駕駛的鄂S×××××號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接警后,指派民警郝某等人到達現場進行了勘查處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權業負主要責任,汪某1負次要責任”。王權業未在該認定書上簽名。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定損,鄂S×××××號車損失為8387元,鄂S×××××號車損失為9608元,該保險公司核算,汪某1若負事故次要責任,保險公司應支付鄂S×××××號車理賠金6198.5元;汪某1若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則應支付鄂S×××××號車理賠金17595元。

                被告人王權業得知鄂S×××××號轎車購買了商業保險,而其駕駛的鄂S×××××號轎車未購買商業保險,為達到通過保險公司賠償事故雙方車輛修理費之目的,多次教唆汪某1“自愿”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均遭拒絕。后汪某1委托其公司員工汪某2處理此事,被告人王權業為促成汪某1一方同意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給付汪某2修理費4000元。

                2007年11月8日11時許,被告人王權業邀約朋友張某1一同來到汪某1所在公司的辦公室,要求汪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汪某1仍不同意,王權業遂要汪某1退還先行支付的修理費4000元。為此,雙方發生爭吵繼而打斗,致張某1、王權業及聞聲前來勸阻的鄒某(汪某1之妻)三人受傷。經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1的主要損傷為多處軟組織裂傷,屬輕傷;鄒某的右頸部軟組織裂傷,屬輕傷;王權業的損傷屬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權業違反保險法規定,教唆他人在交通事故責任上弄虛作假,夸大保險賠償金數額,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侵犯了國家的金融保險制度,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在教唆他人犯罪過程中,因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節輕微,故可不需要判處刑罰。判處:被告人王權業犯保險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請求情況:王權業上訴稱:1.本案已過追訴時效;2.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沒有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請求二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王權業雖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教唆他人騙取保險金,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且上訴人并未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故上訴人王權業的教唆保險詐騙行為雖屬于刑法規定禁止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其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判決:一、撤銷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王權業無罪。

                再審請求情況: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隨州中刑終字第00098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處原審被告人王權業無罪錯誤。理由是:

                1.原審被告人王權業教唆他人實施保險詐騙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只要教唆的內容構成犯罪,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也構成犯罪,可以從輕或減刑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權業教唆他人實施保險詐騙犯罪,達到了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因被教唆人沒犯被教唆的罪,對王權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審法院判決判處原審被告人王權業無罪明顯錯誤。

                2.原審被告人王權業的教唆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情節惡劣。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審被告人王權業多次唆使汪某1實施保險詐騙行為,被汪某1多次拒絕。后原審被告人王權業仍同張某1前往汪某1辦公室,要求對方同意其非法要求,再次遭到拒絕后,與汪某1發生爭吵、打斗,雙方打斗行為致三人受傷。這一危害后果系在王權業教唆他人實施犯罪過程中發生的,與王權業的教唆行為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依法應認定后果嚴重,情節惡劣。

                綜上,原審被告人王權業多次教唆汪某1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弄虛作假,夸大保險賠償金數額,以騙取保險金,被汪某1多次拒絕后,與汪某1發生打斗,造成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原審被告人王權業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原審被告人王權業辯稱:檢察機關指控其教唆汪某1實施保險詐騙明顯錯誤。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找到汪某1辦公室是協商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比例。汪某1的車輛損失為8000多元,其車輛損失為9000多元,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定的是三七開,其找汪某1是希望和他協商后將責任變成四六開或者五五開,其能少承擔一點責任。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者受益人,其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受益人,也沒找過保險公司。其只是和汪某1協商要他多承擔一點責任,并沒有教唆他去保險詐騙,且其還賠錢給了汪某1,在汪某1的辦公室也是協商責任劃分,不是非法找他。張某1和他們打斗起來其完全不知曉,后果嚴重與其沒有關系。其是在交警許可的情況下去找汪某1協商責任劃分的,沒有詐騙保險金與教唆他人詐騙保險金的故意,也沒有實施詐騙保險金與教唆他人詐騙保險金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審被告人王權業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F分析評判如下:

                1.教唆是指誘導唆使或者慫恿指使。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被告人王權業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多次找到汪某1,其主要目的是想協商解決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問題,對此涉事交警是清楚并許可的。王權業的行為不是教唆行為。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保險詐騙情形均是既遂行為。本案中王權業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并未向保險公司提出虛假的理賠主張,亦未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保險公司的利益沒有受到任何損害。按照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解釋》)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依據2012年7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我省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2012)9號〕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本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本次事故鄂S×××××車負次要責任即按三七開保險公司應賠款6198.5元,假設鄂S×××××車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應賠款17595元”,即本案涉案財物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不應認定保險詐騙罪(未遂)。又根據《詐騙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出現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危害后果主要是事故雙方在多次協商未成,矛盾激化升級引發爭吵打斗的情況下造成的。雖然王權業的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厘清各自的刑事責任,不宜以保險詐騙罪(未遂)的危害后果予以評判。

                綜上,本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權業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以王權業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其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改判王權業無罪的理由不妥,本院予以糾正??乖V機關提出王權業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再審裁判結果: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魯迅公園旁律師答被控保險詐騙七次都無罪


                法規:《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侗H斯室馓摌嫳kU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ǘ┩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ㄈ┩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ㄋ模┩侗H?、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ㄎ澹┩侗H?、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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