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氣的刑事律師 犯了騙取貸款罪的,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屬于詐騙罪。
經濟合同用于詐騙的,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確定,合同標的物的數額可以考慮量刑情節。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其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欺詐:(一)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沒有有效擔保,采取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的:1.虛構的主體;2.冒用他人姓名;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履約擔保的;5.隱瞞真實情況,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件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和物資。(二)合同簽訂后,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攜帶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定金、保證金等財物逃逸的;(3)支出貨款、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由另一方交付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使上述款項和材料無法返還;(四)利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財產擔保合同的履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資金、物資無法返還的;(五)為保證合同履行,隱瞞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財產,拒不退還的;(6)簽訂合同后,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款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第五條:“修改后的《刑法》實施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明確廢止的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但是,如果修改后的刑法有關規定的實質性內容沒有變化,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與修改后的刑法規定相抵觸的其他司法解釋不再適用。”因此,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雖然已經過期,但是關于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各種情形的規定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金融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非法持有金融詐騙目的的認定。
金融詐騙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應堅持主觀與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避免單純以損失結果為由客觀指責犯罪,不能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根據司法實踐,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非法取得資金,造成大量資金無法返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明知沒有返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的;(2)非法取得資金后逃逸的;(三)故意揮霍、騙取資金的;(四)利用詐騙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毀棄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或者虛假破產,逃避返還資金的;(七)其他非法占用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表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單純因為財產無法返還而以金融詐騙論處。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從“取得財產的時間”來判斷和推斷。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取得財產前知道自己沒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沒有有效擔保的,采取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大量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1.虛構的主體;2.冒用他人姓名;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履約擔保的;5.隱瞞真實情況,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件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和物資。本案中,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一般推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認定犯有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2.在執行元獲得屬性后,1。用對方交付的貨物、款項、預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財產逃避保證合同履行的;2.支出的商品、款項、預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由另一方交付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使上述款項和材料無法返還;3.利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財產擔保合同的履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資金、物資無法返還的;4.隱瞞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保證金、保證金等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退還的;5.簽訂合同后,以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款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在上述案件中,雖然不能直接推定行為人在取得財產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從其行為來看,非法占有的概率很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認定為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第三,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取得財產后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行為人沒有欺詐行為,只是在取得財產后才親自使用,那么行為人不應當認定為構成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應當謹慎認定,以免讓行為人承擔不應承擔的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往往是根據案件的客觀表現來推測的。我的律師認為這個推論不合理。我們知道,無論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要求以欺騙和給他人造成損害為目的。實踐中不乏此類情形,行為人無非法占有目的,未實施欺詐。簽約后,他也積極履行合同。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他使用了合同對方交付的定金或故意付款。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行為人不能償還合同對方所欠的債務,則認定為欺詐或合同欺詐。我的律師認為可能不太草率,不符合刑法的規定和宗旨。
此外,《國家法院審理金融犯罪研討會紀要》顯示,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以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為基礎計算。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賄賂、禮物等費用。一、行為人為金融詐騙活動所支付的報酬,應當計入金融詐騙犯罪數額。但應扣除事件發生前返還的金額。
上海有名氣的刑事律師 巨額金融詐騙犯罪不是死刑的唯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選擇依法適用死刑。犯罪數額特別大,但是恢復原狀后,損失已經恢復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般情況下,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不應當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