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吸毒案件中,相對于稀少的自首情節而言,立功情節更為普遍。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重大立功情節鮮為人知,但在毒品案件中卻屢見不鮮。與此相比較,因立功而被追訴者獲不訴釋放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抑制毒品犯罪使用重刑是我國的一貫刑事政策,嚴刑峻法使毒品犯罪的追訴者往往面臨較長的刑期。在此情況下,被追訴者在歸案后,往往基于自我保護、減輕處罰等動機,往往會供認不諱,更會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陀^地說,涉毒人員由于在毒品交往中長期混跡于犯罪多發區,往往能夠聽到他人犯罪的消息,這也為他們的立功提供了現實基礎。
如果說在販毒案件中自首情節是難得一見的,那么爭取立功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罪輕策略,甚至是不訴策略。因此,我們站在辯方的角度,根據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對已收集到的司法實證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期望能夠總結出司法機關認定毒品案件中立功認定的一般規律,以供同行交流學習。以下具體說明:
在我國刑法六十八條中規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以便能夠偵破其他案件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的認定,關鍵在于檢舉揭發人所受處罰的輕重,以及該案件的地域影響,是可能判處無期、死刑還是其他一般刑罰,是在本省還是本自治區、直轄市還是全國有重大影響。在此,刑期指“法定刑”。對于由于各種原因,如因法定理由不能不負刑事責任或不起訴、中止審理等,在后期提起公訴的,也不影響立功的認定。被追訴人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能,但因其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導致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下刑罰的,不影響其是否具有重大立功情節。
對于有立功表現的被追訴者,審判機關對其具體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才能作出處理。另外,還應考慮到檢舉揭發罪的嚴重性、被檢舉揭發者可能受到的懲罰以及提供的線索或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程度等因素。的確,有些案件因被追訴者有其他輕罪情節,或案件本身屬于輕罪情節、危害較小,且有立功情節,可不作犯罪處理,或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決定不予起訴,都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情況。
學習立功制度,必須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只有充分認識到這一原理,才能對一些模糊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斷。筆者認為,刑法將“立功”作為量刑的主要情節之一,主要是基于它能促使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能促使被追訴者提供重要線索,從客觀上節約司法資源,從本質上有利于偵查機關有效打擊犯罪。對于犯罪嫌疑人從輕、減輕處罰,主要是出于特殊的預防意識,并考慮到其主觀惡性較小,能夠反映被追訴人對他人犯罪行為的抵制、揭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有悔罪改過的心理,從而可以判斷其主觀惡性較小,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也符合處罰的目的。
有許多立功情形在司法解釋中都有規定,最常見的有以下四種: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提供重要線索,能夠偵破其他案件;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因此,本文通過實證案例來分析毒品案件中“立功”的各種情形。
被追訴人提供的其他犯罪線索,對于偵破案件和抓獲犯罪嫌疑人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不能認定為立功;反之,應當認定為立功。
案1:公訴機關認為,賴某在公安機關沒有出具立功認定意見書,以及謝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已被公安機關帶離現場,不屬于當場抓獲的情形,故不構成立功。經過核查,賴某對謝某某藏匿地點進行指認的前提是,公安機關據此成功抓捕謝某某,這已經體現了立功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對立功行為應當重點審查其實質內容,而不應拘泥于形式。在指認了藏匿地點后,賴某是否將其帶離現場,由公安人員掌握主動。如果賴某被帶離現場,則賴某不構成立功;如果被帶離現場,則他構成立功。假設這個邏輯是成立的,那么公安機關是否會隨意將賴某帶離現場,對被追訴人的立功這一法定從輕情節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對于被告來說,這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則。在此基礎上,賴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立功。辯護律師提出的這一點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參照:(2015)刑事判決:溫龍刑初字1251號。
案件二:黃某某在被抓獲后,提供了被告人張某的電話號碼等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張某,其行為符合《刑法》關于立功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引用:自刑二初字(2015)15號刑事判決。
例3:巖某要求提供網上照片和電話號碼,并指認網上人員,應認定為立功。引用:刑事判決書:(2017)湘05刑初73號。
案件四:張某的辯解及其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經查,張某歸案后提供的外號“九哥”的身份不明,提供的手機號碼已停止使用,公安機關抓獲的黃某某與張某的供認無關,故不能認定張某為自首。請參閱:(2015)自刑二初字第15號和(2014)銅中刑初字45號刑事判決。
案五: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只提供了金某住處的相關線索,而沒有到場協助偵查人員尋找金某的住處,其提供了毒品在逃人員的住處信息屬于自首,不構成立功。引用:2014年青刑一初字61號刑事判決。
二是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即構成立功;
本案例1:鄧某某檢舉、揭發袁某犯搶劫罪的事實,2018年9月17日,某區公安機關以袁某犯搶劫罪立案偵查,并于2019年1月依法向北某區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4月4日,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引用:刑事判決:(2018)湘1021刑初413號。
案二:孫某某檢舉、揭發劉某某、韓某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其他案件,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魯0211刑初380號刑事判決書,(2017)
第三,經查證,檢舉、揭發的犯罪線索,或者已經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構成重大立功的,如果不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留有余地,原則上應當對其他被告人從輕處罰。引用:刑事判決書:(2017)湘05刑初73號。
上海毒品走私犯罪案件律師 第四,協助偵查人員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一種常見的立功類型。有哪些類型的“幫助”行為?對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以下四種情形:(一)根據司法機關的安排,通過電話、發送信息等方式預先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送往指定地點;(二)根據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犯罪嫌疑人;(三)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向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聯絡方式、藏匿地點等。
通知指出,控制下交付是偵破毒品案件的常規手段,犯罪人在偵查人員的控制下,與販毒者面談購毒事宜,爾后偵查人員在雙方交易時,現場人臟物俱得。毫無疑問,這是實踐中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立功表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