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案律師 偷運罪研究|走私氣槍的罪名是什么?
-《刑事審判參考》[第940號]戴永光犯走私軍火和非法持有槍支罪。
I.氣槍鉛彈在走私軍火罪中屬于“彈藥”
1.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很難直接確定氣槍鉛彈是不是"彈藥"。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走私解釋一"),將彈藥分為軍用子彈和非軍用子彈。偷運軍彈100多發,偷運非軍彈1000多發,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然而,"走私解釋(一)"既未對軍用和非軍用子彈作出明確界定,也未列舉常見的軍用和非軍用子彈,僅在第一條第七款中作了提示性規定。也就是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目錄》的有關規定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列出的彈藥種類中沒有氣槍鉛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只列出了第一條“各類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而未列出具體的彈藥種類。
2.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對走私氣槍鉛彈進行刑事處罰。
根據“辭海”的定義,彈藥的核心含義有三個:首先,具有殺傷作用;其次,其結構包括彈頭、彈殼、火藥、炸藥或其他填料;第三,可借助于武器或其他運載工具向目標區域發射。氣槍鉛彈無疑具有殺傷力,在結構上有彈頭,在尾部有部分彈殼,可借助于氣槍等武器發射到目標區域,但沒有火藥、炸藥或其他填料,與許多非軍用子彈,尤其是某些運動用子彈有一定的相似性,將其認定為非軍用子彈并不超出國民所能預測的范圍;我國海關對各類氣槍鉛彈的走私行為進行了嚴厲禁止,氣槍鉛彈的走私行為侵犯了我國進出口貿易體制和彈藥監管秩序,從法益保護角度而言,必須對這類行為予以刑事處罰。
三、將氣槍鉛彈定為走私彈藥罪的犯罪對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含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明確將氣槍鉛彈作為非軍用子彈的一種形式作出了列舉規定。盡管《走私解釋(一)》對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未作類似的列舉式規定,但從系統解釋用語一致性的角度來看,該規定無疑具有參考價值。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取消了對軍用和非軍用槍支的區分,因此,《解釋》對軍用和非軍用彈藥也沒有加以區分。根據這一規定,氣槍鉛彈屬于走私軍火罪的“彈藥”。
對走私氣槍鉛彈罪的量刑標準應與一般走私非軍用子彈罪有所區別。
一、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適應,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內在要求。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氣槍鉛彈是通過氣槍槍等武器發射到目標區域的,具有一定的殺傷力,但是由于沒有火藥、炸藥等彈藥,殺傷力有限。根據立法精神分析,武器彈藥走私罪雖然其侵害的直接對象是國家的進出口貿易制度和國家對其的管制秩序,但其實質是國家出于公共安全考慮并有必要履行國際公約,禁止武器彈藥的流通。不管是走私“氣槍鉛彈”還是“其他非軍用子彈”都侵犯了法益,但如果是氣槍鉛彈傷害程度明顯低于一般非軍用子彈,那么走私“氣槍鉛彈”的法益自然也小于走私同等數量的一般非軍用子彈。對二者的量刑標準進行區分,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為了保持刑法解釋的一致性,必須將走私氣槍鉛彈的量刑標準與一般的非軍事走私子彈區別開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罪和盜竊、搶奪等犯罪,其犯罪對象性質相同,即均為“彈藥”,其整體危害程度雖有差異,但就各罪名本身而言,在量刑時應根據“彈藥”的種類加以區分。2000年頒布的《走私解釋》(一)和2009年頒布的《槍彈解釋》(二)對“氣鉛彈”與其他非軍用子彈的區別作出了不同的評價,這兩種解釋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從實質解釋的立場出發,遵循系統解釋的方法,認為《槍彈解釋》規定氣槍鉛彈的量刑幅度應比一般非軍用子彈高5倍以上,可作為走私氣槍鉛彈犯罪案件的量刑參考。
依照2014年8月頒布的《走私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走私氣槍鉛彈500發以上不滿2千5百發或者其他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本案件中,被告人戴永光走私1625發氣槍鉛彈,符合走私解釋中“情節輕微”的量刑標準。
3.在走私彈藥罪中,“彈藥”的種類和數量固然可以直接反映走私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但并非唯一的判斷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除“彈藥”的種類和數量外,還應綜合考慮犯罪人的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犯罪手段、走私物品的價值大小、用途、流向社會以及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等多方面因素,在量刑上予以區別對待。本案件中,戴永光出于個人利益動機走私氣槍鉛彈,并非為犯下其他罪行,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從走私物品的價值來看,戴永光走私氣槍鉛彈的案值不到千元,案值不大,盡管其中一部分氣槍鉛彈已被消耗,但僅用于練槍娛樂,沒有造成任何其他嚴重后果。從總體上看,法院認為,戴永光犯有走私彈藥罪,“情節較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量刑適當。
上海走私案律師 長期以來,法律法規對氣槍鉛彈走私行為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對該行為的定罪量刑爭議較大,[第940號]案的裁判觀點恰好為裁判提供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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