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學學生,先后持刀在大學校園內搶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機3部(共計價值人民幣753.96元)及現金人民幣487.5元。到案后,于某某如實供述了搶劫罪行,贓款、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
裁定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于某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一直擔任班級學生干部,連續三年被評為區、校級三好學生;此次犯罪與家庭關系緊張、與父母存在溝通障礙有一定關系等。于某某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從輕處罰,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分析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對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貫表現等背景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積極幫助于某某與父母之間重新建立溝通渠道。通過工作,法官與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關系,于的性格與思想發生了很大轉變。于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返回學校參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大學。案件審結后,法官定期對于某某的學習生活情況進行跟蹤幫教,幫助其疏導人生困惑,增強人生自信,并與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動,督促、指導他們增強親子溝通,緩和家庭關系。大學期間,于某某成績優異,獲得國家級獎學金,緩刑考驗期滿后順利出國留學,現已完成學業回國工作。
上海寶山區刑事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發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備完全辨認、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環境等方面的原因。正因為如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在準確定罪、恰當量刑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蹤幫扶工作;要通過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過自新,不再重蹈覆轍,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和社會的有用之材。上海寶山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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