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夏天,同案被告羅詠琪與她同住在南昌(Shengli Road)一幢商業大廈一樓一室半的公寓內。在庭審中,被告人老榮之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經法院審查認定,上述兩套證據均屬真實、合法、相互佐證,并與案件有關,本法院予以確認。寶山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被告人勞榮志的供詞,證據: 它不記得具體的租房時間,只記得在南昌被綁架前的一兩個月。它不記得出租房子的地點,印象是出租房子兩次,第一次出租房子是因為地板相對較高而改變了房子,第二次出租房子地板不高,是一個房間一個大廳,我不記得我是通過代理商還是通過外部廣告找到的。
證明被告人勞榮枝與同案人法子英共同預謀并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的證據。
一、物證照片及相關調查記錄
1、南昌市公安局“(96)洪公刑痕筆字第30號”現場勘查筆錄,證明:
?、俟踩藛T于1996年7月29日對南昌市東湖區芭茅X巷X號X樓熊X義家進行現場勘驗,在該現場北面臥室提取身份證一個、尖刀一把。
?、诠踩藛T在南昌市東湖區芭茅X巷X號X樓熊X義家的衛生間浴盆內,發現一大一小兩具女尸,小女尸頸部勒有一串有金屬環的布帶;大女尸頸部、雙手、雙腳均被捆綁。
?、坌l生間空地上有深藍色牛筋包一只,打開拉鏈見內裝兩條人大腿、一條手臂。
?、芄踩藛T于1996年7月30日對南昌市西上渝亭X號X單元X室進行現場勘驗,提取指紋1枚。
?、莨踩藛T在南昌市西上渝亭X號X單元X室提取蛇皮袋兩只、黑牛筋包一只(內裝尸塊若干)。
2、公安局在犯罪現場從一個裝有受害者熊 X 尸體部分的袋子里找到了一把刀和劍鞘。
二、書證
1、報案筆錄、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報告表等,證明:1996年7月29日19點20分,熊X茍到南昌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報案,稱其兒子熊X義一家三口在東湖區芭茅X巷家中被殺害,熊X義被分尸、移尸,有貴重物品和現金遺失。
2、被告人老榮之手繪熊 x 義家計劃,證據: 根據老榮之的記憶,熊 x 義家房屋結構。
三、證人證言
1、目擊者張希明(熊希毅的朋友)證實,1996年7月,他與熊希毅在愛樂樂團夜總會演出時,遇到了一位自稱“陳佳”的女招待。雙方留下聯系信息,“陳佳”留下的是6774XXX 座機電話。它對“陳家”的介紹,熊 x 的意思是老板,“陳家”對熊 x 的意思很熱情。
其駕車送熊 x 一和“陳佳”回家,是送熊 x一到蟾蜍街附近,然后再送“陳佳”到金龍購物中心附近。隨后,熊希翼的司機李佳告訴他,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午,“陳佳”呼叫熊希翼,熊希翼回電,要求李佳在李佳離開后,將熊送到“新金龍”購物中心與“陳佳”見面。
1996年7月28日下午4點到5點;時間到了,它打了“陳佳”家里的電話,約她出去玩,聽到電話里傳呼機響了,“陳佳”說有急事要出去。那天晚上8點鐘,“陳佳”約她出來,被她拒絕了。當時的“陳佳”二十多歲,身高165厘米左右,齊肩的頭發,大大的眼睛,尖尖的臉,曾經穿過一件淺米色的夾克,穿過一條裙子。當年看到通緝照片,可以確定“陳佳”就是Laurence Branch 的通緝犯。
2、目擊者李佳的證詞和身份證明記錄證明,1996年7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熊喜一接到一家空調店打來的電話,告訴他,前幾天熊某和張某一起在愛情音樂舞廳里玩,陪著張某一起玩的那個女人,現在想找熊某一起玩。
熊喜一開車到 Jinlong 商業大廈附近的 Nanchang City去見那個女人,他看到的女人身高約163厘米,瘦削的身體,披肩長發,臉有點尖。在那之后,他得知熊被殺了。
寶山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那個女人是熊某某經常去愛樂舞廳公關的小姐,后來聽說那個女人叫“陳佳”。記得當時熊x 伊拿了一個黑色的包,手上戴著一塊勞力士手表和一枚鉆石戒指,脖子上還戴著一條金項鏈。經鑒定,李佳能夠認出小姐就是本案的通緝犯和原告勞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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