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刑事律師 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市場經營者提供商品供消費者選擇,多通過廣告宣傳進行營銷。但個別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宣傳,或售假冒偽劣商品,或銷售仿冒名牌的商品,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
市場監管部門工商局雖負有監管職責,負責發現并懲罰違法違規行為,但耐不住其層出不窮,新形勢下,市場經濟中出現一個新的角色——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人應運而生,他們故意購買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的商品,以消費者身份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從違法違規商家處獲得三倍左右或者賠償,以此盈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都是職業打假人賴以行動的法律依據,特別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食品、藥品、化妝品以及保健品領域,“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
但也有很多人認為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不是維權而是唯利,他們維權的動機并非凈化市場,而是意圖通過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反誠信原則,不應視為消費者。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人大代表關于引導和規范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時提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實務中,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問題也值得探討。
敲詐勒索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章節中,所以該罪的主觀要件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行為人占有的財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經檢索,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要高額賠償的行為與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相關聯的案例共18例,現整理如下:
二零二零年的冬季,孫先生在網絡上購買了幾件同款男士長款羽絨服,單價為每件500多元,不久這家網店就給他寄來了購買的商品。收到羽絨服的的孫先生卻并不著急穿,而是把其中的一件送到了上海市纖維檢測所進行檢測。該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羽絨服的含絨量,只有65%不到,出售羽絨服的網頁廣告上稱,羽絨服的含量為90%,羽絨服本身并沒有做出過羽絨含量的成分。買賣過程中商家的客服人員和孫先生在聊天中也表示這件羽絨服的含量高達90%,非常保暖。律師
對此,孫先生要求出售羽絨服的店家,退還購買的人民幣3000多元,并且同樣賠償他3000多元,承擔檢測費500多元,網頁的公證費1000多元。商家表示同意退貨,并且給予孫先生一定的補償,大約為1000元,但孫先生認為商家出售的羽絨服標注的含絨量與實際含絨量并不符合,屬于嚴重欺詐消費者。
張先生給了商家15天時間,如果不賠償的話就要起訴到法院。出于無奈,淘寶商家找到了沈潔律師,表示這批羽絨服也是自己采購來的,根據廠家的描述才將羽絨服標注為含量90%,商家并沒有對羽絨服進行過檢測。購買羽絨服的孫先生屬于一名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人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為自身利益,對假冒偽劣產品的送去檢測,進行打假。孫先生表示如果可以獲得賠償就會會向商家出具不在因類似事件件找麻煩的承諾。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而言,欺詐是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這一責任的構成要件。消費者的目的是為了生活消費,而并非生產消費,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糾紛的主體做了消費者經營者的區分,兩者是相對的概念,除了為了生產新營的消費目的外,將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那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如過經營者提出消費者購買商品不是消費,而是用于經營,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本來商家如果認為孫先生并不是消費者,而是專門的打假者,那么商家就要提出舉證,孫先生被證明是職業打假人,那么他就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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