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獨立證據不能確定案件規則中,這意味著不能依靠證據本身來證明每一種證據的證明力的存在或大小, 需要綜合衡量證據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以及證據在整個案件證據體系中的地位,做出合理判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長寧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孤證不能定案規則
1、什么是孤證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規則?(孤證不能進行定案規則的概念)
在獨立證據不能確定案件規則中,這意味著不能依靠證據本身來證明每一種證據的證明力的存在或大小, 需要綜合衡量證據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以及證據在整個案件證據體系中的地位,做出合理判斷。
換言之,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不能僅憑借孤立發展存在的證據來判斷,而必須借助于兩個以上研究具有一個獨立信息源的證據,使得我們這些數據證據包含的事實進行信息環環相扣,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從而能夠形成一種較為系統完整的證明標準體系建設或者證據鏈。孤證不能定案主要包括針對的還是被告人的口供。
2、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55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依法侵犯憲法權利或重要訴訟權利而獲得的證據排除規則。
【種類】
其一,強制性排除。即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分析方法研究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依法管理必須具有排除,即使因為它是一個真實的、可靠的,也不能自已作為定案根據,沒有其他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證、書證的取得企業違反國家法定工作程序、影響社會公正司法審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補正的救濟。即一些專業技術性的違法,可以責令偵查技術人員去補正。
【范圍】
1. 通過酷刑和威脅、誘惑、欺騙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
2.采取毆打、違法企業使用戒具等暴力研究方法進行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以及收集的口供;
3.以暴力相威脅或嚴重損害本人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方式收集口供的;
4.采用一些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學生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收集的口供;
5.關于排除重復供詞的規則;
6.非法企業取得證人證言、被害人進行陳述的排除標準規則;
7.非法實物進行排除標準規則。
【法條】
2010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2012年
2017年《辦理刑事案件嚴峻消除非法證據多少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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