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人在互聯網上發表報告文章的誹謗案件持了原判,駁回了上訴。法院認為沒有捏造事實,所以被告無罪。上海長寧刑事律師帶您解讀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自訴人李是靈璧縣教育體育局的工作人員。2011年初,被告胡、張、季與趙、李達成投資開辦寄宿靈璧人才學校(以下簡稱人才學校)協議。李以弟弟李的名義簽署了協議。在人才學校的運營過程中,李與被告胡、張、趙、季發生了沖突。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張等人使用人才學校的計算機在靈璧論壇上注冊用戶名靈璧騎士精神。胡、張、趙、季的實名發表了《舉報:靈璧教育體育局官員李能強制入股私立學校嗎?《靈璧教育系統官員能否入股其監督管理企業》、《回顧李事件》等文章。蘇州在線、網絡世界等網站點擊瀏覽。
李認為,四名被告捏造事實,惡意在互聯網上傳播,嚴重損害自訴人的聲譽和個性,行為構成誹謗罪,要求依法追究四名被告的刑事責任,判決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刪除在線誹謗信息,公開道歉,恢復聲譽。
法院審判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胡、張、趙、季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犯罪的要求,判決被告胡、張、趙、季無罪,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李拒絕接受,并提出了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李以弟弟李的名義與四名原被告協商,雖然李在投資協議上簽署了李的名字,但李實際參與了學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作伙伴支付的投資,在人才學校外國餐飲、住宿等費用文件上簽名。四名原被告與李在經營學校期間發生沖突后,實名向紀律檢查委員會、教育主管部門反映了李的問題,在網上發表了實名文章,沒有虛構寫作或使用不當言論惡意誹謗李的個性和聲譽。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二審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和傳播一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的個性,破壞他人的聲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的關鍵是是是否故意捏造或捏造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四名被告和李在經營學校期間發生沖突后,向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了李的問題,并在互聯網上發表了真實的文章,沒有虛構的寫作或使用不當的言論來惡意誹謗李的個性和聲譽。因此,四名被告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罪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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