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證據是指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的品格證據,它既包括良好品格證據,也包括不良品格證據。有傾向性的證據有兩種,一種是犯罪記錄,另一種是相似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長寧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不出庭:
?。ㄒ唬┰诜ㄍド匣贾夭』蛐袆硬槐愕?;
?。ǘ┳∷h離法院所在地,交通極為不便;
?。ㄈ┥硖巼馄髽I短期目標無法回國的;
?。ㄋ模┯衅渌鐣陀^分析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證人可以用錄像或者其他方式作證。
1、性格和方向的排除規則是什么? (字符和保密性排除規則的概念)
品格證據是指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的品格證據,它既包括良好品格證據,也包括不良品格證據。有傾向性的證據有兩種,一種是犯罪記錄,另一種是相似的行為。
2、法律條文
第三節品格傾向證據的排除,《2008年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則》(品格證據)第三十三條(品格證據不能證明行為)品格證據在特定情況下不得用于證明人的行為品格存在一致性; 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證據證明其品行良好或者被害人品行不良,申訴人可以提供證據反駁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品行相同。
第34條(傾向證據我們不能充分證明品性及其社會行為的一貫性)有關網絡犯罪前科或者其他類似問題行為的傾向證據,不得用以證明品性及其管理行為的一貫性;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下列為證明自己犯罪預備的傾向證據,可以通過采納作為定案的證據:
?。ㄒ唬┳C明被告人所從事的其他經濟犯罪手法,與被告人的行為管理方式在特征上相同問題或者一個高度發展相似;
?。ǘ┮灶愃频男袨樽C明爭議的行為是已知的或者非意外的;
2006年最高法《審理未成年人進行刑事犯罪案件具解釋》第11條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得到充分發展考慮企業是否能夠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同時,根據刑法第61條規定,充分考慮了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時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悔改、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十六條對2010年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有罪后的證據處理規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判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 影響判刑的下列情節也應當審查(1)案件的原因. (4)被告人的行為和悔過。
1、什么是補強證據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的概念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可以防止誤認事實問題或者企業發生發展其他社會危險性,而在實際運用某些研究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相關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初收集的證據被稱為原始證據,而其他用來證明證據真實性的證據被稱為佐證證據。
2、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5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更加符合以下工作條件:
?。ㄒ唬┒ㄗ锖团行痰氖聦嵱凶C據支持;
?。ǘ宰鳛槎ò傅淖C據均經法定工作程序進行查證屬實;
?。ㄈ└鶕麄€案件的證據,排除了對認定事實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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