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講述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案例
【案件詳情】2013年下半年,A公司擬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工作人員田某以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了A公司發債審計業務,對該公司2011、2012年度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安排該分所工作人員被告人胡榮庭等人至A公司,開展現場審計工作。胡榮庭作為該審計項目的現場負責人,違反審計準則,未盡審計職責,在未履行核實相關財務憑證、合同等必要審計程序的情況下,起草的審計報告初稿內容與A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嚴重不符,導致虛增營業收入4.2億余元、利潤8,800余萬元、資本公積6,500余萬元。
時任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所長被告人陳浩、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副主任會計師秦喜勝作為此次發債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先后負責對胡榮庭出具的審計報告初稿進行復核。陳浩、秦喜勝均未盡審計勤勉職責,嚴重不負責任,以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名義出具含有上述重大失實財務數據的審計報告并簽名確認,致使A公司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成功。收取的約30萬元審計費用由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和安徽分所按比例分成。2016年7月債券到期后,A公司無力支付0.9億元債券本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喜勝、陳浩,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胡榮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秦喜勝、陳浩、胡榮庭均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同時亦認定亞太事務所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節,對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依法從輕處罰。秦喜勝、陳浩、胡榮庭在審理期間有退繳違法所得及預先繳納罰金等認罪、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相關辯護人所提從輕處罰及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案件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秦喜勝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陳浩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胡榮庭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五、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秦喜勝、陳浩、胡榮庭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從上述刑事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多發生在會計師事務所對于上市公司等的會計審計方面。
財務造假會主要涉及哪些罪名呢?
一、合同詐騙罪
目標公司的股東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提高股價,虛增業務與收入進行財務造假形式簽訂和履行公司并購合同。一旦公司并購成功后,原公司的股東會轉出股份,公司和股東都獲得非法利益。目標公司以及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會涉嫌的合同詐騙罪。
二、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在企業對外公開發行股票,比如在公司IPO過程中,采用虛增業績的方式獲得上市許可。比如金亞科技案,丹東欣泰電氣案。在公開發債券的過程中,公司虛增業績,獲得債券發行備案的,會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經如中恒通案,圣達威案。
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券商,審計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在企業并購或者發生股票債券的過程中明知發行人(或者目標公司)財務造假,而放任造假行為的都會各自涉嫌不同的罪名。其中財務人員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則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因為工作不負責任,過失出具證明文件的則會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單位犯罪的對于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
“虛假的證明文件”之所以一路綠燈,一方面是由于制假人包裝得好,能夠蒙混過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某些中介機構或者相關部門的幫助與放任,但是天下沒有無緣無故的愛,這些都是緣于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至于利益輸送的方式,可以有現金,也可以有股權,也可以有其他形式 。對于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也會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比如在中恒通案中券商的工作人員,以及“粵傳媒”案件中證券中介機構。行賄的單位則會構成單位行賄罪。
五、其他罪名
在財務造假的過程中,還可能存在偽造國家機關回函或文件,私刻公司印章,挪用公司資金,職務侵占等罪名,有些高管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等行為,這些行為是否構在犯罪一方面要結合實施犯罪的手段,另一方面還要結合能夠取得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刑事犯罪控告是金融維權的有效手段,財務造假是金融犯罪和欺詐的重要手段,針對財務造假的行為,結合能夠取得的證據,選擇正確的罪名和特定控告主體是金融維權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如果你對于文件失實罪還有什么其他疑問,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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