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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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形:野踩?、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ㄈ┛赡軞?、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ㄋ模┛赡軐Ρ缓θ?、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ㄎ澹┢髨D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案例一:取保候審期間又醉酒駕駛,長寧刑事訴訟律師
逮捕!
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蔡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竟然嚴重違反禁止駕駛機動車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7月20日,宜昌市猇亭區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蔡某某。
據悉,蔡某某無酒不歡,經常性一日三餐飲酒。2019年1月22日中午,他飲用二兩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駕駛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1.9mg/100mL,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21年2月5日上午7點30左右,蔡某某飲用白酒約三兩后,駕駛小型面包車沿猇亭區猇亭大道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檢測,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3.89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宜昌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18日對蔡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
2021年04月28日晚上19:30左右,蔡某某再次飲用白酒約三兩后,駕駛機動車沿猇亭區桐嶺路行駛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9.01mg/100mL。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禁止性規定,故意實施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行為,應當予以逮捕。
檢察官提醒,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更不得故意犯罪。
案例二:取保候審期間經傳喚拒不到案?依法逮捕!
近日,梅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依法批準逮捕,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因多次傳喚拒不到案,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節嚴重,區檢察院遂依法對其決定逮捕。
案件回顧
2020年01月07日23時40分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333省道東升加氣站門前路段時,與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經梅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7mg/lOO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該案在梅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多次撥打電話對劉某進行傳喚,劉某要么接通后掛斷,要么設置限制呼叫。后欲通過保證人聯系劉某,但劉某仍不聽勸告,甚至拒接親朋好友的電話。交警部門承辦人多次短信與犯罪嫌疑人溝通,并告知其依法不到案的后果,劉某依舊表示不會來。
最后,梅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兩次書面傳喚劉某仍不到案的情況下,依法對其決定逮捕。
案例三:還敢持械毆打小區保安?!
逮捕!
2020年2月13日,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批準逮捕周某強(男,56歲,福建廈門人)、吳某良(男,48歲,福建廈門人)、譚某朝(男,29歲,山東鄆城縣人)等三名犯罪嫌疑人。
2月8日18時許,在我市思明區湖濱東路某小區門口,犯罪嫌疑人周某強得知其兒子因測量體溫與正在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小區保安發生糾紛而心生不滿,遂打電話糾集犯罪嫌疑人吳某良和譚某朝先后到場。吳某良持摩托車頭盔隨意砸打保安、持刀向保安揮舞,隨后,譚某朝持木棍、橡膠棍隨意毆打保安,造成兩名保安頭面部、手部多處受傷。
經群眾報警,我市警方于當晚陸續將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到案。
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檢測,不過一分鐘的事情。但因一時沖動、逞一時威風,周某強、吳某良、譚某朝因為隨意毆打保安,情節惡劣而觸犯刑法被依法逮捕;周某強兒子則因辱罵、毆打防疫工作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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