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5月24日石禾潔入職上海恩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新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崗位為財務崗位從事出納工作,月工資為4000元-4500元。石禾潔本科所學專業為財務管理,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019年7月30日早9時30分許,一位自稱華宇實業有限公司的人打進公司電話,以恩新公司以其談合作為由,要求石禾潔添加其QQ號碼,石禾潔添加后,此人將“朱開杰”拉近對話群。后“朱開杰”與石禾潔私聊,“朱開杰”稱自己與對方合同并未談成,但對方已將保證金200萬元打至其個人賬戶,要求石禾潔先從公司賬上退還對方保證金,等其會議結束后再從其個人賬戶轉至公司賬上,并附上了臨沂悅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給“朱開杰”的轉賬截圖。石禾潔持有公司U盾,但第一次由于限額未能將200萬元支付出去,故石禾潔在微信中詢問會計李媛,但未等到李媛的回復。后“朱開杰”在QQ群中催促,石禾潔分兩次向臨沂悅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各付款100萬元,總計為200萬元。石禾潔匯款成功后,會計李媛通知石禾潔并無此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開杰發現賬戶信息變動后,也與石禾潔核實,此時石禾潔發現被騙,于是立即報警。2020年1月7日,警方幫恩新公司追回款項599940元并發放給恩新公司。目前公安機關對此案已經刑事立案,案件仍在辦理過程中。
恩新公司管理制度規定了付款申請流程:填寫付款申請單,注明單位賬號、開戶行、項目名稱、材料名稱,且需要完善的簽字及發票,預收定金的材料,須附采購合同。付款申請流程:填寫正確的付款申請→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門復核→總經理審批→到財務處報銷。石禾潔于2019年9月27日簽字。恩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石禾潔賠償恩新公司經濟損失1400060元及利息。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石禾潔作為專業的財務人員,未盡到財務人員的謹慎和注意義務,輕信了他人的QQ指示,在未核實清楚的情況下,未履行基本的審批手續,擅自將恩新公司款項200萬元轉至他人賬戶,造成公司錢款暫時無法追回,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考慮到實踐中用人單位的每一項經營活動都是由勞動者具體行為實施的,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在勞動關系中的損失賠償中,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的損失,否則會造成勞資之間的利益失衡。另外,恩新公司還存在通過法律途徑向第三方追回被騙款項的可能。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綜合考量恩新公司損失大小、勞動者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石禾潔承擔損失55萬元。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石禾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恩新公司55萬元。
石禾潔不服,提起上訴: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恩新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石禾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恩新公司本身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現象,負責財務的會計師擅自下放U盾給石禾潔,未經審批即付款,由領導通過微信或短信指示付款,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混用,未對財務人員進行過相關財務制度的培訓,未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這是詐騙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石禾潔僅是詐騙環節中被設計的一環,不應承擔責任。石禾潔在無法識別詐騙騙局的情況下,基于QQ群中“領導”的指示、公司付款的慣例及對同事的基本信任進行了先付款再補辦審批手續的操作,并無主觀過錯。賠償數額仍應考慮到勞動者對企業付出的勞動、獲得的勞動報酬以及損失是否有保險或者第三人賠付等因素。石禾潔在職期間月工資僅為4000-4500元,收入較低,一審法院判決石禾潔承擔與其收入不相匹配的巨額賠償,不符合公平原則。并且案件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尚未終結,恩新公司的損失尚未確定,恩新公司可通過刑事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追償,不應當由石禾潔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適當賠償。雖然案涉恩新公司的損失系涉嫌網絡詐騙而產生,但石禾潔作為一名具有專業的財會知識以及一定從業經驗的專業財務人員,未完全盡到與其專業、職業規范相對等的注意和審慎義務,在網絡詐騙案件多發、網絡安全知識廣泛宣傳的當前形勢下,缺乏必要的職業警惕,過于輕信網絡陌生人,未經核實即倉促作出轉款200萬元的輕率行為,導致恩新公司的巨大損失,其存在重大過失。石禾潔稱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恩新公司要求石禾潔就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且恩新公司在財務管理制度的施行上亦存在一定疏漏,亦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一審法院綜合考量石禾潔過錯大小、損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石禾潔承擔恩新公司損失55萬元,并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集資詐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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