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因小失大
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出租出去,每月幾百元;賣一張銀行卡,輕松賺800-1000元。碰到這么好的事情就躺著賺,你會心動嗎?下面上海奉賢刑事律師分析信用卡黑產。
日前,福建兩名高校在校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被判處拘捕。該學生在網上看到了網上的一則銀行卡廣告,由于貪小便宜,把自己的銀行卡出租給對方,為千余元的蠅頭小利,最終面臨刑事追責。
信用卡黑產常用“套路”
1.用高校學生的銀行卡租用洗錢,從而面臨刑事追責。
三月份以來,福建一高校大二學生施某,在網上看到一張銀行卡租賃廣告后,以900元/月,把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和U盾提供給對方使用,該卡最終被網絡賭博詐騙團伙用于洗刷“黑錢”,走帳超過一百萬元,到目前為止,施某已獲利1200元。在施某被抓獲后承認,有人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轉賬,肯定是干了壞事,但他貪圖小便宜,心懷僥幸,以為不會被查出來,更不清楚會面臨刑事追究。
2.打著業余時間的旗號,誘騙年輕人租用銀行卡。
在百度貼吧“廣州日結吧”上,有用戶發布了一條“銀行充場兼職日結”的消息。這位發行者說,為了沖業績需要大量的新用戶,兼職人員只要辦了一張銀行卡,就可以獲得200元的獎勵,一個月后可以自動注銷。令人警醒的是,有些“勤工儉學吧”“大學生兼職吧”等學生聚集地,類似的兼職信息也同樣存在,有的甚至提出招收校外輔導員。
一位來自浙江的大學生說,她在上學期間做過一份“銀行充場”的兼職,最終對方以幾百元的報酬,收繳了自己辦好的銀行卡和U盾。另一方告訴對方,兩個月后可以自行注銷銀行卡,并表示該卡只用于工資流水的轉帳。不料,一年后他在辦理貸款時被銀行告知,其涉嫌洗錢,不能獲得貸款。
3.用“跑分”兼職吸引年輕人借出銀行卡,也是常見的一種方法。
三月份,湖南長沙警方成功破獲了一起詐騙集團洗錢案。犯罪嫌疑人以“現付工資150元,包吃包住,只需代充值游戲”等兼職信息,招多名大學生提供銀行卡進行“跑分”,為境外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通道,從而獲得傭金。
據悉,所謂的分平?臺,就是為人們提供支付渠道,并從中獲得傭金的網站或者APP。一大批銀行卡兼職跑分信息在貼吧和微博上發布,“一天被動賺300”“一天一千不是問題。
4.通過在校園招聘"代理",就可以讓更多的學生通過開卡.售卡.租卡獲利。
五月份,杭州警方破獲一起銀行卡買賣案,涉案三人均為在校大學生。疑犯蘇某在他人介紹下,發動身邊同學辦理銀行卡.U盾手機卡三件套,以一套250元-1000元不等的酬金,然后將40套銀行卡以每一套3000元的價格,賣給上游電信詐騙團伙。
各地區公安機關反映,從偵破的案件來看,有些專業開卡團體將“黑手”伸向校園,用高工資作誘餌招募學生“代理人”,讓他們以租借或購買的形式,獲得同學銀行卡或收款二維碼,驗明密碼后,用快件寄到上家,賺取傭金。
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涵義: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銷、付款和結算等輔助服務。
組成要素:
一、犯罪主體方面。該犯罪主體為一般人,包括年滿16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對國家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破壞,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心態。
三、是犯罪的客體方面。這種犯罪所侵害的對象是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四、是犯罪客觀方面。該罪行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因特網訪問.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條款
第287條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規定,知情的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前款罪的單位,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上海奉賢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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