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8年3月,被告李玉林(32歲)通過手機同性約會軟件認識了受害者C(男,13歲)。后來,李玉林通過網上聊天了解到C是一名未成年人和一名初中生。同月17日下午,李玉林在四川省一家酒店的房間登記入住,并邀請C在該房間見面,并發生同性行為。
裁判結果
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李玉林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玉林為滿足性欲,通過同性行為猥褻14歲以下男性兒童,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被告李玉林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三年監禁。
判決結束后,被告李玉林提出上訴。四川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虹口區刑事律師解讀
這個案子是一個典型的性侵犯男孩的案例。兒童處于生理發育的早期階段,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成熟,缺乏足夠的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應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李玉林作為成年男性,引誘男孩發生性行為,嚴重損害兒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從重處罰,向公眾傳達明確的方向,也希望學校和家庭同樣重視男孩的性安全教育。上海虹口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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