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發現存在很多朋友對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與義務還有我們很多社會問題和疑惑,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團隊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一起發展來看看吧,希望能幫助大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虹口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進一步擴大了辯護律師的權利,確保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充分履行辯護職能,同時明確了辯護律師的相關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辯護人在審判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1.閱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辯護方在審判階段審查案卷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和復制案卷材料。經法院許可,其他人民法院也可以查閱、摘錄或者復制案卷材料。
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和其他未依法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錄、復制。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證辯護人有必要的時間。復制文件材料可以用復制、拍照、掃描等方式。
需要提到以下三點:
(1)為了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依法不予公開的材料”。關于具體表述,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規定為“應當退回人民法院補卷的材料”;另一種意見是,法院一般在結案后裝訂卷宗,區分主卷和副卷。而且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哪些材料應歸入輔助卷,建議規定為“依法不應公開的材料”。經研究,認為后一種意見更符合實際,予以采納,具體表現為“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材料”。
(2)為切實保障辯護人閱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并保證必要的時間。"
(3)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專門增加了復制案卷的具體方式。
2.會見通信權。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八條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審判工作階段辯護人的會見中國通信權予以學生明確。
根據該條規定,辯護律師制度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需要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未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移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九條進一步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和起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的證據材料未隨案件移送,并向人民法院申請檢索的,應當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移送有關證明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ㄒ唬┺q護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書面提交,并提供有關線索或材料,防止辯護人濫用這一權利。
?。ǘ┰谡髑笠庖娺^程中,有意見指出,人民法院直接從公安機關取得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的證據材料。 檢察機關應當首先移交檢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辯護人應當同時查閱、摘抄、復印證據材料。 根據研究,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首先查閱根據辯護人的申請獲得的證據并不當,這是基于法律的,沒有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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