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對非法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罪分別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 “依法提供公務用槍、非法租賃、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提供槍支、非法租賃、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上海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的問題。
顯然,第二款和第三款對犯罪主體、客體和結果的要求不同,只是非法租賃和出借的形式相同,但對該罪兩個條款的司法解釋可以概括為犯罪: 非法租賃、出借槍支犯罪。然而,這種歸納方法顯然不符合犯罪數量區分的原則。為了避免上述兩種行為所帶來的缺陷,行為人應當同時受到處罰。
例如,一個人先是依法提供槍支并非法租賃,造成嚴重后果和嚴重情況; 后來又成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非法租賃槍支情況嚴重。如果只處罰一種犯罪,而不是多種犯罪并罰,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個人實施一定犯罪,同時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實行數罪并罰。
如A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張某作為A公司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以走私普通貨物為由的被告人張姓,也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告人依法承擔的兩部分刑事責任的量刑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于僅作為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罪,張某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應視為從重處罰的情形。因為無論是單位還是自然人,如果實施走私行為,都構成同一罪,即走私普通貨物罪,所以其罪是同一罪數,但對同一罪數和處罰不實施。
另一種觀點是,張瑞敏應以兩項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并以數罪并罰。也就是說,被告人張某單獨實施的多次走私行為,定義為走私普通貨物罪,A公司實施的多次走私行為,定義為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張某被判處刑罰后,應當對數罪并罰。
本文支持后者的觀點,即根據司法解釋,張某的行為只犯了一項罪,因此張某犯的罪數相同。但是,張某作為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依據與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依據不同,張某在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和意圖的內容也不同。不完全一樣。
因此,不能合理解釋張瑞敏僅以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依據。如果將張瑞敏的行為認定為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罪并給予較重處罰,則意味著張瑞敏的其他犯罪被認定為簡單的從重處罰案件,顯然是不恰當的。相反,只有將張瑞敏的行為分別定罪量刑,并實行合并處罰,才能明確其刑事責任的依據,做出與該罪相適應的判決。
同類犯罪數起,間隔時間較長的,應當予以合并處罰。將時間間隔較長的幾起同類犯罪作為一罪處理是不妥當的。比如被告人前后犯的一般情節強奸罪,相隔10年。如果將前后兩次強奸視為一罪,認定情節惡劣,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明顯過重;如果將前后兩起強奸罪作為一罪處理,不認為情節惡劣,適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太輕。
數罪并罰為3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另外,在這種場合,對于相隔10年的兩個犯罪,法官很難綜合判斷預防的必要性,尤其是一般的預防的必要性。(因為10年前和10年后的某個犯罪的一般預防必要性不可能完全一樣。只有分開判斷,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
判決可以宣告中國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不應并罰的情形。原則上,判決宣告前犯罪數相同的,應當同時處罰。但是,在決定是否應當同時處罰判決宣告前犯下相同罪行的人時,必須考慮處罰的正當性。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如前所述,刑罰的正當性不僅具有抽象的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實踐指導意義。也就是說,刑罰的正當性不僅是量刑的正當性,也是數罪并罰的正當性。根據合并原則,當同一數目的犯罪不同時處罰時,犯罪與刑罰可以相適應,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而不能同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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