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
張某、方某兩人酷愛CS游戲,也結交了不少CS愛好者,兩人不滿足虛擬世界的槍戰,希望在線下進行戶外CS真人野戰。但是當地還沒有人經營這個項目,兩人隨即準備自己創業,在網上購買了40只彩彈槍,在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兩人開始經營,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其中15支彩彈槍屬于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法院判決兩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我國是一個對槍支管理極為嚴格的國家,一些個體戶認為自己賣的是玩具槍,往往疏忽大意。公安部2007年發布《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將槍支的鑒定標準從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厘米降至1.8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指出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個體戶來說,一些槍支的技術指標可能自己難以把握,要做到的是持證經營,該辦證的辦證,不從來源不明的渠道進貨,對于拿不準的及時咨詢專業人員。
案例2:
去年10月,一對江西籍夫妻王太平、胡敬因為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分別判處14年和13年。一審判決書顯示,河南范縣法院審理查明,警方在浙江義烏胡敬租賃的房屋內,現場查獲了309個高壓氣瓶。經過鑒定,查扣的氣瓶被認定為十套不成套氣槍散件。一審判決后,王太平、胡敬二人提出上訴,河南省濮陽市中院昨天(24號)上午對此案開庭審理,案件并未當庭宣判。庭審現場是否出示了新的證據?案件的兩個爭議要點有沒有進一步明晰?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陽市范縣法院對一起涉槍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決。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11月2日,王太平因涉嫌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范縣公安局在浙江義烏刑事拘留,涉嫌同一罪名的還有其妻子胡敬,但因其懷孕而被警方取保候審。經鑒定,查扣的氣瓶被認定為10套不成套氣槍散件。此后,王太平、胡敬二人向濮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昨天,該案開庭審理,庭審過程超過7個小時??剞q雙方的辯論焦點之一在于“氣瓶”究竟是不是“槍支散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被告人胡敬的代理律師徐昕認為,原判運用這一司法解釋是錯誤的,適用“30件等于1套”的標準,必備前提是涉案氣瓶屬于“槍支散件”。
“因為最關鍵的問題是,氣瓶不是槍。所以這樣一種通用的氣瓶折算成槍,來定罪量刑,是明顯違背常理的。(至于30件等于一套的標準的司法解釋)這個規定的前提,指的是“槍支散件”。因此必須是專用于槍支的散件,而不是說一些可以有其他用途的散件,比方說彈簧、木頭、鐵,等等,這些都可能是制造氣槍的零件。”
公安部《關于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的附表中,將氣瓶作為槍支主要零件。徐昕律師表示,批復中提到“槍支主要零部件的生產加工應當委托具有槍支制造資質的企業進行”,也就是具有槍支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專用氣瓶,才是批復認為的槍支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氣瓶。
胡敬告訴記者,在互聯網上賣氣瓶不止他們一家。
“這個你大概淘寶上去了解一下,現在都還有的。所以我不能理解,賣氣瓶怎么就成了槍支配件,309個氣瓶我都還沒有出售,一直擺在倉庫里面。”
記者調查發現,涉案的“叢發”氣瓶目前在多家電商平臺仍有銷售。在一家名為“凡索叢發”售賣氣瓶的電商專賣店介紹中,將產品用途描述為水族養殖、船舶救生、潛水、醫療等。
目前電商平臺還有不少商家正在出售與涉案氣瓶形質相似的產品
徐昕律師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轉述了出席二審的檢察員的意見。檢察員表示,氣瓶的生產廠家叢發公司的一份情況說明中提到,氣瓶使用范圍并不限于氣槍,其用途廣泛,有通用性,是否是氣槍散件存在不確定性,應該結合其他事實查清。成套和不成套槍支配件不允許交易。但所謂“散件”應當與槍支緊密相關。氣瓶是否屬于槍支散件,有待進一步說明。
昨天庭審的另一個焦點在于,既然市面上買賣高壓氣瓶的并非只有胡敬、王太平二人,那么為何只追究他們二人的責任?氣瓶生產廠家的責任又當如何論處?
一審判決書中提到,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廣貴在網上多次購買氣槍零件,組裝成氣槍,王廣貴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王廣貴供述,其在網上購買槍支零件有15次左右,其中在胡敬那里買了十幾次,購買的有瞄準鏡、高壓氣瓶、氣閥、消音器等。
圖為胡敬提供曾售賣的瞄準器
被告人王太平的辯護律師夏楠認為,不能因為一個商家同時賣瞄準鏡、消音器、氣瓶,就推定出商家具有犯罪故意。夏楠還表示,氣瓶生產廠家的責任,判決書中也沒有提及。
“庭前會議我們向法院遞交了調取證據的申請,調取廠家的生產許可證、(氣瓶)是否可以買賣的相關證明、產品說明書當中的產品使用范圍,我們是想要證明氣瓶是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購銷的東西。按照公安機關鑒定書當中的邏輯,假如胡敬構成了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話,胡敬銷售的是這個廠家的產品,廠家豈不是要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么?”
夏楠轉述出席二審的檢察員的意見稱,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補充查證。
“針對一審程序和公安出據的鑒定書,檢察員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員建議二審的法院查清后依法裁判或者發回重審。”
昨天,濮陽中院沒有對本案當庭宣判。
此類案件并非個例。今年3月29日,河南省平頂山市寶豐縣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張某欽有期徒刑十年。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5月期間,張某欽等三人利用網絡電商平臺共計銷售帶表氣門(恒壓閥)84個,不帶表氣門225個,握把225個,氣瓶134個。經鑒定,氣瓶、氣閥均可以認定為氣槍零件。
張某欽的代理律師方慶表示,氣瓶、氣閥均有多種用途,屬于通用的生產生活用具,而不僅僅是用于制造槍支,一審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人實施了買賣槍支散件的行為,主觀上明知這些散件可能被改裝成槍支,卻故意規避進而銷售盈利”,這樣的推論不合常理。目前張某欽也已提出上訴。
張某欽案件的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去年3月,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相關案件進展,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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